丈夫质问口腔医院并告上法庭-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在线律师网
2010年3月31日,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立案庭受理一起因拔牙致死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永江等四人诉称:其均为河北省居民。因其近亲属张某右下后牙痛,长时间流脓,于2009年12月7日远赴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处住院治疗。
经过诊治,次日被告为患者进行右下颔骨囊肿刮治术+右下牙拔除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术前患者签订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及发生后采取怎样的措施救治。
手术过程中,被告在对患者进行股静脉穿刺留置导管操作时未经患者同意。手术后,在患者被送往重症监护病房长达21小时的时间里,被告既不允许患者家属接触探视患者,亦无医生查看患者,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
12月9日,患者被送回普通病房。患者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的疼痛,医生均未理睬。当日14时20分,患者起床上厕所,突然晕倒在厕所,被告对此仅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和开放静脉通道处理,未给与患者进行余下之肾静脉血栓、肺血栓栓塞症有关的任何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更未给予患者进行任何与此有关的抢救。16时42分,患者死亡。经北京大学病理系进行尸体解剖证实,患者因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死。
原告认为,针对肺血栓栓塞症,被告未尽告知及制定预防方案的义务;为患者实施的仅为三个小手术,使用普通的静脉针输液即可,被告却在手术中对患者三处大静脉穿刺、留置导管损害大静脉构成过错,且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未按照规范抢救患者。而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谨遵医嘱,没有任何行为过错,被告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也给其至爱的亲人留下了永远的伤痛。患者家属始终无法接受“一颗牙齿引发的死亡”,中年丧偶、老来丧子的痛苦使他们几乎丧失了生活的勇气。
基于如此的精神痛苦和医院的不妥协,原告诉至崇文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损害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086元(包括交通住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其它合理支出待鉴定后计算提出),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倍受媒体关注,在2010年5月12日下午3时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北京电视台、新京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媒体参与了采访报道。北京电视台2010年5月15日在《法制进行时》节目中以“拔牙死人 诉讼说理”为题,凤凰网以“妻子拔牙死亡 丈夫将医院告上法庭”为题报道了庭审过程。
本案原告王永江、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医疗事故诉讼团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朱寿全主任律师认为,医方在1个小时的手术时间内,在术中仅输液800毫升的情况下,对患者双下肢大静脉各进一处静脉留置套管针输液,更严重的是,同时还进行了右侧股静脉穿剌留置套管针进行普通输液用。由于同时进行双下肢三处大静脉穿剌并留置套管针,导致患者双下肢三处大静脉同时发生损伤。针对这一医疗行为,朱律师主张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同时朱律师还主张医方存在其它五个方面的医疗过错。
朱律师的医学专家辅助人则对于下肢静脉内皮损伤、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及肺血栓栓塞症致人死亡这一专门问题进行了说明。同时对朱律师所主张的其它五个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患方代理人同时还主张医方在进行三处大静脉穿剌留置套管针时,特别是进右侧股静脉穿剌留置套管针时,未经患方知情同意。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医方代理人对患方主张的上述几个方面的医疗过错只是笼统地说:“患者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其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取撷,我院对此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显然,医方并无强有力的理由反驳患方主张。
庭审中,患方代理人还依据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论点,拒绝了医方提出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主张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关于本案的详细内容,请浏览http://www.148-law.com/iatric/typicA1.htm ,建议用电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