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北京朝阳区看守所门口,律师从凌晨就排队等待会见当事人。一排律师坐在小板凳上,有的三两一伙聊天,有的睡眼惺忪拿着煎饼往嘴里塞,有人则闭目养神。
刘畅/CFP
来源:财新网 记者: 单玉晓 见习记者 林子桢
【法意】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律师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学者认为理念稍有突破,受访律师不看好实际效果。
律师权利保障再出新规。9月2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9月15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之一是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加强律师行为规范及管理。
理念有突破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规定》进一步明确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及在庭审中的权利等。
《规定》明确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的范围;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除特殊情形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
此外,《规定》写明了律师权利受侵害时的四层救济机制: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向财新记者表示,《规定》在理念上稍有突破,但具体内容限于现有法律条文。“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突破的制度和做法,这个规定基本没体现。我认为有的问题可附带解决,趁五部门联合规定之机,能写的内容就应完善进去。”
《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第26条规定,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有条件的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桌椅、饮水及上网设施等,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陈光中分析说,控辩平衡一词带有理念性,过去很少提及,如今出现在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中,有利于维护律师辩护权。比如在安检问题上,强调律师同检察人员一视同仁;再比如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允许律师至少会见一次。
京衡律师所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均向财新记者表示,《规定》涉及了近几年律师反复碰到并难突破的问题,有一定针对性。
陈有西称,新规基本确立了“律师权利本位”的理念,即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应给予保障。
毛立新提到,强调保障律师通信权值得肯定,“虽然刑诉讼规定律师有通信权,但实践中基本没有保障,律师与在押人员间的信件多数被看守截留”
但陈有西、毛立新均提出,以前为保障律师权利而发的文件也不少,但落实情况依然不能令人满意。
难题未解决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此前提到,目前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新规是否有助于解决上述难题?在陈光中看来,《规定》没有趁机对现有法律条文的不足加以弥补,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辩护律师在这方面要求强烈,证人出庭问题不解决,质证难的问题也就解决不了”。
他建议至少要写明,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如果证人证言很重要且控辩双方对此有分歧,法院应认真对待并尽量满足,因为证人出庭实践中没有多大困难。
就“会见难”而言,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及时安排会见。但实践中律师经常遭遇“刁难”,《规定》没有增加新的保障措施。
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举例说:“我从上海到北京会见,看守所说让我回去等,48小时内我又去了看守所,看守所说公安最近几天一直在会见,所以你律师要继续等,我说你们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们说侦查人员审问,也是合法的,我们也没办法。”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表示:“南昌作为一个省会城市,看守所只有五个律师会见室。每天律师提早很久排队,但因为只有五个,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而公检法提审却不需要等待。”
此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强调: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斯伟江对此表示疑惑:“如果侦查机关扩大解释,律师有什么救济渠道?侦查机关有什么法律责任?”他认为,《规定》没有对救济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无惩罚性措施,在保障律师具体权益方面并没有回应实践难题。
《规定》未对申诉案件“阅卷难”作出回应,在第14条细化了律师阅卷问题,强调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但仍保留申诉、抗诉案件,在检察院、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方可阅卷的规定。
斯伟江介绍说,刑案申诉代理律师面临“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困境,“申诉案件法院若不立案,律师难以阅卷,难以找出问题”。
毛立新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或许能减少这一现象,但“受理后就准许阅卷,更合适一些。没有案卷就难以准备申诉状,更难启动申诉程序。”
“没有牙齿的规则”
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主动权在政法机关。要求政法各单位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等渠道,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此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47条基础上用不少篇幅阐述办案机关如何应对律师投诉的问题。
毛立新认为,四个层次的救济机制基本穷尽了现有的救济手段和制度资源:“但这个文件是个总纲,下一步如何具体运作和实施,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定,尤其是规定中新提的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
斯伟江也向财新记者表示,这些救济途径都是“没有牙齿的规定”,“因为没有法律后果,检察机关最多也就是纠正通知,何况纠正通知都很罕见。立法环境没有改变,这种没有法律罚则的文件恐难起作用。”
朱明勇认为,核心问题是观念没有改变,且对违法违纪干预律师执业的行为并无具体制裁措施,使一遍又一遍的规定、文件、精神成为虚化的空文。
陈有西也指出,如果还把律师理解为专门“刁难”公权力的“找茬者”,将其视为处在对立面的“异己力量”来对待,即使规定得再好,现实也无法实现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比如本来两个月已经侦查清楚,非要用足两次退侦多关五个月。这些不违法,但恶意运用程序权利,律师对此毫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