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春/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务员 葛峰
如果问英国律师制度能带给中国律师制度何种启发,答案可能是:从改革层面来说,律师制度改革要尊重历史传统,考虑接受法律服务者的现实需求。
从职业层面来说,在尊重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培训和职业准入的指导下,律师执业质量和收入水平是由行业自律自治、从业者自我尊重、严格职业培训、市场自由选择和当事人口碑所决定和保证的。
很多人以为,目前进行的新一轮司法制度改革只涉及法检等司法机关。其实,律师制度改革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5年,媒体曾报道,我国可能研究探索刑事案件辩护人分级出庭制度。律师分级制度支持者在论证制度构想合理性时,屡屡提及国外律师分级的经验与实践,提得最多的就是,英国存在大小律师之分,律师可出庭法院的级别与自身级别挂钩。
乍一看,以英国经验为例,论证构建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划分律师等级,是借鉴域外成熟法治国家经验的探索之举,但英国律师制度是历史选择的结果,与本国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密切相关,制度成长土壤不同。此外,英国律师只是以执业范围进行分类,所谓的级别之分,却已是明日黄花。
我们支持探索律师分级分类制度,但是如果有关部门接下来要出台更多具体的律师制度的改革措施,可能需要更多地考虑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传统和现状,兼顾本土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基础。因此,廓清英国律师制度若干问题,或许对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英国采用颇具特色的二元化律师制度,律师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两类律师的资格取得、专业培训、业务分工和行会组织各不相同。
对两类律师工作特点最简单而直观的介绍,可以在英国律政剧里看到。例如,你在《辩方证人》《加罗律师》《皇家大律师》里看到的身着黑袍,头戴白色、金色、或淡灰色马尾假发,站在法庭内侃侃而谈,发表观点,询问证人的是出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带领当事人寻找出庭律师出庭辩论,在法庭里坐在出庭律师后排,准备庭审材料和案情摘要,不停与出庭律师沟通交流,递送提示纸条和证据的人是事务律师。
出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原因,人们曾将出庭律师称为“大律师”(或按发音的原因,将其称为“巴律师”),相对应的,事务律师被称为“小律师”(或“沙律师”)。这种区分,大致原因如下。
从历史传统上看,出庭律师享有更高声望和更好的社会地位,这是因为,出庭律师曾垄断着在高等法院等高级别法庭内出庭的权利,收入更高,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级法院的法官和大多数初级法官,都是从出庭律师里挑出来的,而事务律师却鲜有任职法官的机会,他们代理案件所获收入也较低。由于法官职位在英国司法界处于金字塔顶端,所以,人们觉得出庭律师的声望较大,地位更高。
此外,英人注重法庭审理程序,注重展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内的公开对抗,证据制度和庭辩策略都围绕法庭审理程序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局面就是,法庭审理阶段成为影响进入诉讼程序案件走向的重头戏,法庭内的表现更能吸引人们的目光。由是,人们只见出庭律师在庭上辩护,言辞犀利炫目,出彩抢眼,而默默在出庭律师身后,接纳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支持出庭律师出庭的事务律师被忽略了,公众直观的印象是出庭律师业务能力更强。因此就有了大小律师之称。
但是,时至今日,再将两类律师称呼为大小律师,已不准确。因为,执业律师地位本无大小级别之分,仅是业务分工不同而已。在英国本土,若干涉及律师制度改革的法令正在逐渐打开两类律师的业务屏障,和原本“泾渭分明”的上升通道,特别是《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出台之后,事务律师也可在高级法院出庭,出庭律师也会起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事务律师在高级法院出庭10年以上,也可被任命为初级法官或高级法官,甚至达致法官职业的巅峰,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例如,才退休不久的原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柯林斯勋爵(Lord Collins),就是以事务律师身份,一路从高等法院法官之职出发,坐上了最高法院的座席。此外,各国法律文化存在差异,倘若你称呼一个名片上印着solicitor的美国或他国执业律师为小律师,人家肯定以为你不尊重他。
当然,虽然事务律师的业务范围有了扩展,社会地位也在逐年提高,但是,一些出庭律师的心理藩篱依然存在,他们认为,自己是仅存的真正的专业人士,是司法界的精英,那些整日与当事人打交道的事务律师终归要低自己一等,甚至刻意保持与事务律师的交往界限。
例如,许多年前,曾有事务律师坦陈心迹,抱怨说,自己周围很多亲朋好友都是出庭律师,但是,数十年间,只有一个出庭律师请他吃过饭,平日里几无交流机会。时移事变,出庭律师瞧不起事务律师的情况已有所改变,但是,历史上形成的职业优越感,在出庭律师心里依然存在影响,这不是一两天能消除的。
大体而言,两类律师的业务界限是,出庭律师不能直接接触当事人,倾向于专研某一领域,更多的工作是出庭辩论和辩护,他需要以事务律师为桥梁与当事人接触。事务律师则会从事更为全面的法律事务,为当事人涉及法律的大小事务(公司业务、财产转让、家事纠纷等)提供建议与服务,并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延聘出庭律师。
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区别——业务分工差异而非等级高下,是历史形成的,不是突然之间,一纸规定出台,就冒出了两类律师群体或是不同级别的律师群体,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形成与英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密切相关,是吸收了多种律师群体的特点而形成的——早期的英国律师群体很多,有法律辩护人、法律代理人、高级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律师,以及出庭律师的高级阶层——皇家大律师。
英国律师职业出现于十三世纪,当时的叫法是法律辩护人(advocate)和法律代理人(attoney)。法律辩护人与法律代理人这两个群体,从一开始就存在执业特点的区别。辩护人的言论有不足之处,当事人可以补充和纠正,法律代理人则有“特别授权”的意味,以当事人名义处理法律事务,所言所行代表当事人,当事人不可更改,这就使得辩护人更受欢迎。当时,辩护人多为能言善辩的饱学之士,而代理人则善于文书撰写,熟悉法院流程,与法庭官员更为熟识。
辩护人在反复出庭辩护的过程中,逐渐垄断了在皇家高级法院出庭的权利,并形成早期的律师界精英,高级律师(serjeants at law)。高级律师本是名利双收,风光无两的职业,英国高等民诉法庭的法官从高级律师里选拔,法官与高级律师之间甚至可相互称为兄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高级律师在历史长河中被逐渐淘汰,出庭律师异军突起。出庭律师沿袭了高级律师的很多特点,垄断了在高级法庭出庭的权利,收受着高额的酬金,享受着职业的优越感,确立了出庭律师的地位。
此后不久,十五世纪初期事务律师从衡平法院中分化而出。顾名思义,事务律师协助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性工作,但他以自己名义处理这些法律事务,收取着不菲的代理费用,与早年的法律代理人共同形成了事务律师阶层,行业组织是事务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至此,在历史和市场的大浪淘沙下,业务相互吸收和分立的基础上,英国律师形成了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两大分类律师。两类律师分工不同,相互配合,相互独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出庭律师里分化出一个特别阶层,即皇家大律师(或译王室法律顾问或御用大律师,英文名为King’s Counsel或Queen’s Counsel,具体是哪个称号,看在位的是国王还是女王),他们身着丝质律师袍(Silk),在最高法院出庭时可以坐在围栏以内,颇为风光荣耀。这个阶层原为王室聘请的法律顾问,与王室成员有着联系。出庭律师在成功执业十年之后,可以申请成为皇家大律师。
从实际地位上而言,皇家大律师地位高于出庭律师,是英国律师界的翘楚,全英一万左右的出庭律师中,仅有一千多人被授予皇家大律师称号。从经济和工作负荷来说,皇家大律师意味着更高的报酬,和更少的文书工作。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并非每个皇家大律师都为王室出谋献策,这个头衔更侧重于对才能出众的出庭律师的认可,是种皇家荣誉。
由于英国律师存在分类,有着各自的晋级路径。因此,如果在法学院毕业之后,不进入企业或政府机构工作,而是选择进入英国律师界,就要提前规划好自己是要做事务律师,还是出庭律师。执业律师的水平与收入是由学识、经历和荣誉感所决定的。
和其他各国律师养成机制一样,要取得英国律师资格,既要有专业素养,又要有法庭实战经验。大致而言,英国律师教育培训分为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法律实践课程和实习经历三个阶段,需要花上4到7年时间。其间的学习历练和竞争过程也颇为辛苦和激烈。而且,地位独立,行业自治的律师管理组织,即事务律师协会和出庭律师公会,牢牢地把控着律师资格的授予权利。
想成为事务律师的法科生,需要在法律本科学习之后,完成1年的法律实践课程,学习实际执业技能,然后申请进入事务律师事务所实习2年,完成事务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就是各门课程的不断考试)之后,最终被事务律师协会接纳为登记在册的事务律师,即事务律师协会主持着事务律师的考核和授予律师资格的过程。
想要成为出庭律师的法科生,需要在法律本科学习之后,申请加入四大律师公会之一,在其中完成为期1年的出庭律师职业培训课程,通过之后,需要申请到任一家执业出庭律师办公室完成1年的实习(one-year pupilage),即申请成为实习大律师。这一年实习结束后,即有可能取得初级出庭律师(juniors)资格。这期间,出庭律师公会主导着出庭律师的培养方式和考核机制。
也许有人会问,出庭律师资格的取得时间更短,是不是更为容易。其实不然,每年向律师公会提出申请的人有数千人之多,但是能被接纳进入律师公会学习的人只有三分之一。进入律师公会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实习大律师资格的竞争十分激烈,能成为实习大律师的人也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实习大律师里能够得到初级出庭律师的职位比例也很低,在五分之一左右。想要在执业十年之后申请成为皇家大律师,甩掉初级出庭律师帽子的人,更是少之又少。难怪时常有成为出庭律师的人抱怨,不知道自己当初是为什么选择法律,选择成为出庭律师的。
律师是英国司法的基础,是法官的后备力量,代表着司法界的形象和素质。无论大众眼中的律师工作多么枯燥无趣和装腔作势——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戴着假发、穿着长袍或正装,说着自以为是的专业词汇、收费高昂——典型的英国律师一般会自动隔绝公众看法,尊重和固守着传统,并会有些刻意地维护律师阶层严肃古板的正统形象。举例而言,据说,一个刚出道的律师实习或应聘时,地位显赫的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总会问他,你平时看什么报纸?被誉为“英国社会忠实记录者”的主流大报——《泰晤士报》,而不是那些花边小报,永远是明智的答案。
英国崇尚精英司法,法学院学费高昂,律师之路如此艰辛,加之自治独立的律师协会垄断着律师资格的授予过程,律师质量自然有所保证,收入自然可观,出庭律师们时薪数百至数千英镑不在话下,皇家大律师的收费还会更高。时至今日,英国事务律师事务所很多是国际化大所,合伙人收入颇丰,社会地位举足轻重。
出庭律师不能单独执业,只能和其他出庭律师共同租用办公场地,分担费用。他们的办公室大多在伦敦,少数在其他大城市。事务律师则不但可以单独执业,也可以成立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办公地点遍及整个英格兰。之所以会有如此明显的办公区域差别,原因很简单,由于历史原因,高级别法院设在伦敦,出庭律师更多在高级法院出庭。
因此,如果你在英国伦敦皇家法院(Royal Courts of Justice)和附近的四大律师公会的庭院周边游览,你看到的景象可能是,戴着假发,身披长袍的出庭律师,拖着装满文件的行李箱和小车子,穿梭于法院和巷道之间,或是事务律师陪着当事人穿梭于出庭律师办公室和法院之间。
其实,并不是每一个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都做执业律师,他们也有可能为企业、咨询机构或政府机构工作,或者在学校任教;或者在从事法律执业之外的工作一段时间后,再重新执业,这并无障碍或限制,甚至不长期执业的出庭律师,也能以学者或其他公职人员身份,被任命为法官。现今任英国最高法院副院长的黑尔勋爵(Lord Hale)就曾在短暂执业后,在曼彻斯特大学里执掌法律教职,后来获任高等法院法官。
时至今日,大部分事务律师的业务依然是注重文书工作,办理财产转让,起草合同或遗嘱,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律师则依然侧重庭辩工作,但也有专门化趋势,例如专攻商事、专利或税务领域。总体而言,两类律师的业务范围壁垒在逐渐打破,区别犹存,但区别依然是业务分工的区别,而非律师等级的区别。
在保守、守制、讲究实效的英国,并不是没有人批评过二元律师制度,认为二元律师制度,制造职业藩篱,限制人才职业内流动,并且两类律师在案件中合作加大了当事人的费用负担,降低了案件效率。
但是,一方面,英国注重传统,对于已经接受,又运转良好的成例一般不做变动,例如,你见过英国急着制定成文宪法吗?另一方面,出庭律师对打破职业界限,甚至合并两类律师的反对意见很大,他们对试图改变二元律师制度的努力形成极大阻力。最后,任何职业都存在实际上的分工,从历史传统至今看,现有的律师专业分工安排,既尊重传统,也符合专业化和分工的趋势。
此外,也有人激进地批评过皇家大律师制度,认为这一制度已经过时,只是收取高额律师费的借口,是陈腐的精英主义。但是问题是,英国就是支持司法精英主义,皇家大律师的头衔又是皇家所赐,英国王室地位尚且如此稳固,公众岂会支持废除这一头衔,况且皇家大律师本身就是法官的后备力量,是未来的法官,他们位于法律职业金字塔的顶端,出具的意见在英国社会影响重大,他们不接受废除该制度,谁又能撼动他们的地位?
因此,英国律师二元化制度依然会长久保留下去,但是,这种保留更多是出于历史传统与现实的原因。
如果问英国律师制度能带给中国律师制度何种启发,答案可能是:从改革层面来说,律师制度改革要尊重历史传统,考虑接受法律服务者的现实需求。从职业层面来说,在尊重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培训和职业准入的指导下,律师执业质量和收入水平是由行业自律自治、从业者自我尊重、严格职业培训、市场自由选择和当事人口碑所决定和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