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2年07月18日南方都市报)zv7在线律师
这仅仅是一个个案,16岁的男孩许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犯了抢劫罪带起了案中案。“许某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zv7在线律师
很显然,法院认为许某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违犯了国家的法律,属于罪上加罪。zv7在线律师
但不管怎么样,我们法院的一些判法还是让人颇难理解。zv7在线律师
如同样与未满十四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对某些官员或公职人员来说,被判的是“嫖宿幼女罪”,而对许某来说是“强奸罪”,很显然,至少有一个判决有问题。zv7在线律师
丑哥认为以上两种判法都有问题。zv7在线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很显然,官员对幼女实施的是奸淫,应该从重处罚,按强奸罪论处。而十六岁的许某是在和十三岁的张某“自由恋爱”,发展为男女关系,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属于自然性行为,并不存在奸淫的问题。所以就不应该以强奸罪论处。zv7在线律师
因为我国没有那条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下不能谈恋爱,既然能谈恋爱就很有可能发生性关系。但是这又引出了另一个社会问题,一些不良少年专门以谈恋爱的名义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一些不法之徒甚至以谈恋爱的名义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zv7在线律师
所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做出这样的解释:“禁止十六岁以上的“成年人”与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任何方式(包括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否则,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因为“奸淫”这一词太模糊。(吕梁远)zv7在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