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代理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本站设立专题栏目予以报道,以飨网友。下面报道的是朱寿全主任律师、吴军律师代理的案件:电视剧《女人当家》著作权纠纷案。本案由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主持调解成功。 以下摘自《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5035号 原告李绵星,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馆副馆长,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机局公寓203号。 委托代理人吴军,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化勇,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女,中央电视台法规处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天坛医院宿舍。 被告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蒋宝英,社长。 委托代理人宇晓明,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风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1998年7月,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河北音像社)与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台)筹划拍摄一部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为背景,反映改革后农村巨大变化的电视连续剧,并委托赵德平创作该剧剧本。1999年5月,赵德平邀请李绵星协助创作该剧本。1999年7月,河北音像社与中央台相关人员对赵德平与李绵星合作的剧本进行了讨论,但二者的合作关系未向河北音像社及中央台明示。1999年9月,李绵星将修改后的剧本交给中央台,但被河北音像社及中央台以不符合要求为由否定。1999年11月,河北音像社与中央台委托周喜俊继续创作剧本。2001年9月,周喜俊完成剧本《当家的女人》,并被确定为该电视剧的拍摄本。2001年9月19日,河北音像社与中央台订立《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编剧为赵德平、周喜俊。李绵星以河北音像社与中央台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为该剧的作者之一;判令河北音像社与中央台停止侵权、将其署名为编剧;赔偿损失100,000元和律师费13,000元并赔礼道歉。经询,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与被告中央电视台在电视连续剧《当家的女人》片中字幕赵德平署名处注明原告李绵星参与赵德平剧本创作一稿; 二、被告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与被告中央电视台不向原告李绵星支付稿酬,对原告李绵星向赵德平主张稿酬不持异议; 三、原告李绵星不再就该剧本及相关电视连续剧主张其他权利。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七十元,由原告李绵星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鱼水 审 判 员 靳学军 人民陪审员 金维克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德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