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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民事纠纷
k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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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2:15:23


我家住在市区。以往出租一间屋房,先要和租赁者双方拟定合同,并签字。规定租赁者要想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我方便贴出出租告示另行出租。若租赁者未事先通知我方,要立即退租,就要付给我方一个月的租金250元,以补偿耽误我方出租的损失。租赁者要交出鈅匙时,我方要到小屋内检查原置物品是否缺少或损坏,以及结算电费。租赁者要负责对损坏物品的经济赔偿。
可是,最近这一位租赁者,当时不签合同,并说一旦租下来就不再挪动了,让我方尽管放心,不能让我方吃着亏,结果三个月后,事先不打招呼,悄悄另租赁了另一所房屋,于一日晚突然来交一把鈅匙,就算结束租赁。
我方没接鈅匙,今天早上在小屋门外观察,发现门上玻璃破碎四分之二,灯棍少了一根,其它物品缺少或损坏尚不清楚,电费也没结算。我方去找租赁者说明情况,租赁者铁着脸想不认帐,硬说玻璃是早碎的。。。。。看这架式,真想来个死不认帐,一个月的损失更不负责。
经济损失是小问题,我方关键是想争一口气,摆一个理,可因为这么个小案子,法院能受理吗?我方没有双方签署的合同书作证能行吗?受理后我方是不是也要有经济损失呀?
敬请律师赐教。谢谢!
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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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发表于2004-10-20 15:19:54


法院应该受理!合同书能作为证据使用!有没有经济损失你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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