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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这么做是否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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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4 21:27:29 我是一个国有大型水电厂的正式职工,1996年学校毕业分配到该厂已工作8年,丈夫原本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年初已自动辞职并办好相关手续。现在单位集体买房有优惠政策,却不让我享受,而其他单职工(包括单身女职工、丈夫不在本单位的女职工)都享受优惠,单位规定不买房的也能拿到优惠房款,也就是除我之外所有正式工不管买不买房都可以得到房子的优惠部分。领导还找我谈话明确指出我不能优惠买单位的房子,若闹就解凭开除。单位规定享受优惠的条件我也符合,丈夫辞职是唯一的原因。我去年和其他同事一样与单位签定5年劳动合同,为正式职工。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争取到优惠,单位这么做是否违法? 领导找我谈话时挑明若不服打官司个人告集体看谁耗的起。因我还在领导手下工作当时没说什么过激的话,今天买房文件中并没有特别提到我的情况。请问如果闹上法庭我会被终止劳动合同吗?能要回应得的房款吗? |
| Re. 发表于2004-9-15 9:20:17 如果单位仅仅因为你丈夫辞职而给你 不平等的待遇,你完全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你的主张应该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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