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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回复为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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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 11:09:15 尊敬的律师、朋友: 您好!我是98年7月毕业去了一个研究所工作,99年底前国家实行货币分房政策,我在爱人单位买了福利房,但面积没有达到我们的职称标准,按规定没达标部分由两单位平分补发房补,我与单位的其他职工一样向单位写了申请,我单位也在2000年底前计算出补贴金额、造表并公布,但补贴的发放一直拖到2002年底前才发放,而我于2001年8月经单位同意考取了中科院的博士,同时交纳了不满5年的违约金,解除了劳动合同,(注:此事因违约金的原因一直拖着未办,因我今年毕业回本市工作,才与原单位结清手续),现在单位以发放补贴时我已不在册为由不给补发,(而我爱人单位在2001年底前已发放)。 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改怎么办? 回复为盼!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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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发表于2004-9-3 15:34:30 单位的做法当然不合法!你可以先与原单位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你可直接以对方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胜诉应该是没问题的。 北京何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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