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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5 16:38:34 我的朋友刚刚到一家公司去上班,公司和她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不是正规的合同,是公司自己打的内容,但要加一项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公司不给每个员工上各种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而是把这部分的钱发给每个员工,让员工自己去上。而在协议中每月15日前将缴费的凭证交回公司,如不交者视为个人交纳。我想咨询律师想这种公司的做法合理吗?我的那位朋友该怎么办?是签或是不签?如果签定了劳动合同,如果想离职时,是否还有可能向公司要上保险的费用。谢谢我等待者您的回复! |
| Re. 发表于2004-8-6 18:57:33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章,用人单位都要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即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离职后可以转走上述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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