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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回答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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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4 22:45:35 我一个朋友在2002年时,随工程队做工程,他在指挥部管点小钱(只管指挥部的开支)。到工程结束时,指挥部的头要在伙食费里“多算点”,并且留下文字(超出实际开支的10000多元)。我朋友刚分进去,不敢做这样的事,又怕得罪这个头,所以只“多算”了1000多元。后来,这位头说是我朋友在这里面“多算”1000多元是“胡来”,并且要追究我朋友“多算”的责任。我朋友不想得罪这位头,也不想把事情闹大,只好说自己把钱“算错”了,把那1000多元补了回去,事情得以平息。但是,现在我朋友在工作中负了伤(轻伤,经法医鉴定。他们在三天之内并没向任何部门报告事故。我朋友要求申请工伤,公司给予拒绝,我朋友经合法途径,由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我朋友拿着“鉴定书”再次要求申请工伤,可领导没有给一个明确的答复,只承认受伤确有其事,对“工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导致该公司上级管理部门不知如何办是好,所以此事拖了下来。现在我朋友伤痛缠身,急需尽快解决此事。可该公司以2002年的那次“多算”为威胁,说要开除我朋友在该企业的合法职员身份(全民合同工)。 请问,他们的做法合不合法?“多算”的事是不是过了时效期(我认为我朋友的做法,对企业来说应该没有大的责任,可我朋友不认为是这样)?还有,我朋友是第二天(受伤当天很晚了)去医院就诊,在时间上面有没有问题? |
| Re. 发表于2004-8-6 18:47:15 我认为第一个问题不是关键了, 毕竟当时是一对一的事情,不好举证!现在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应该没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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