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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选择权怎么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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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4 9:31:42 你好,我舅丧偶,又找了一个离了婚的农村妇女为妻,我现在的舅妈当年他们离婚时就商量好他们的儿子由男方抚养并承担一切责任,当年孩子小,可现在孩子马上就十八岁了,而且今年考大学,我们家里担心这个孩子考到我舅现在居住的省城来,来投靠他的母亲。我舅舅是下岗职工,家里并不富裕,而且也有个儿子上高中,学习也相当不错,我们也并不是不让他们母子不见面,假如她孩子常去吃饭什么的倒是无所谓,而是怕他的孩子来让他母亲拿学费,听说孩子在十八岁时有个选择权,我们不清楚这个权力怎么解释,是不是他再选择他母亲后他母亲还要承担学费等这些义务????有一点得说清,当年我舅跟我现在的舅妈结婚时就讲清楚了,我舅妈必须与她原来的孩子没有任何瓜葛,我舅妈家都答应了,所以孩子归男方。请尽快回复好么?谢谢!!!! |
| Re. 发表于2004-6-25 13:55:27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此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的离异而消失,也不因父母双方的约定而灭亡,子女终究是父母的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困难,另一方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包括子女的教育费。 人是要讲感情的,更要讲亲情,离开了最基本的情感,法律就成为了最后的底线! 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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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发表于2004-7-28 0:34:55 说得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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