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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基地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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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2:31:32 我1987年在我乡镇的荒地上建了楼房。(注:此地原是甲单位征用我村集体耕种用地。甲单位在1975年已经散了。后来由乙单位来种农作物。做了两年就放慌了)。现在乙单位要收回。(注我在1990年申请过土地使用证被拒绝理由为土地有纠纷)现在乙单位有了《地使用证》。请问乙单位的土地使用证合法吗。请问我有什么法律保护吗 ? |
| Re: 发表于2011-11-18 21:56:14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若乙单位是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证,则您可以提出异议,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检举和举报;若乙单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获得的《土地使用证》,则该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 2、您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此事;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你们的纠纷;若前面方式都能解决争议,您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依法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您的权益。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号码见网页下部),谢谢!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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