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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离婚程序求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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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1:35:08 女朋友已经结婚了,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孩子,但是她的丈夫因某种原因在看守所,如果现在女方提出离婚,应该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
| Re: 发表于2011-11-13 9:00:03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下适用特殊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女方可通过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启动离婚法律程序。 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谢谢!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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