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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单位这样做有道理吗?请帮帮我,我只想要个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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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7:21:06 我单位有13间平房,通过拍卖行拍卖,“参加的都是单位人。拍卖现场是单位会议室”,参加的共有25家,25家在拍卖现场协商13家要房的给12家每家5千元做为不竞争的条件,事后单位也和13家要房的签了合同,没过几天单位通知得5千元的12家把5千元交到单位财务,我想既然单位承认这次拍卖有效,就不应该让交这5千元,在说5千元是从个人手里拿的就不应该交到财务,我想问一下单位这样做有道理吗?我怎样维护我的利益? |
| Re: 发表于2010-11-21 18:56:56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您可以和您的单位协商解决此事。如果您对结果不满意,也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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