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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上网被辞退,程序是不是存在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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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7:21:12 我是河北省沧州市渤西公安分局民警姚连港,32岁。因3月14日举报分局所长张力贪污、恐吓我人身安全问题,却被副政委耿海军打伤。又被局长(兼政委)肖忠学无故停职3个礼拜、旷工5日、掐除互联网等打击。事后,我逐级反映至部、省、市,都未有结果。我相继在知名网建立了微博。 10月14日市局,以红文《决定》:无视组织纪律,在互联网上泄漏警务工作秘密,恶意夸大、虚构事实、欺骗领导,迷惑公众。严重破坏了公安形象,已不具备人民警察资格。依据《公务员法》第83条第四项、《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第八项和《公务员辞退规定》第4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辞退。 10月26日我向市局递交了《复议材料》,11月8日以红头文件《决定》告知复议没有过去,并被告知15日可以去沧州市人事局或省厅政治部,继续申请复议。 咨询: 1、沧州市公安局以红文决定形式辞退决定的。符合规定? 2、沧州市公安局告知在15日内继续向人事局申请复议。符合规定? 3、我于9月16日,将张力贪污的6万多元帐目,交于公安部。我将如何申请对张力的处理?还有对耿海军、肖忠学处理呢? |
| Re: 发表于2010-11-19 12:34:56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首先,对您的情况深表同情。 按照目前我国国家的法律,人事决定等不等走司法起诉的途径来维权。对于您的情况,建议您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我国《公务员法》的两条相关规定,供您维权参考: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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