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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父债子还
ro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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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9:23:07


张三是一名村干部,手上经手的村里的一部分账目,但是村里很多年都没有清账,现在张三去世了,村里来清账,很多对不上,村里说当时拨下来的钱张三都是签了收条的,现在账对不上,要父债子还,请问合理吗?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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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发表于2010-10-30 10:05:31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父债子还”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所谓的“一人做事一人当”。原则上张三的债应由张三本人来偿还,张三的子女没有偿还张三的债的义务。
    2、更进一步来说,本案例中,张三作为村干部身份,其履行的是村干部职务的行为。因此,本案例中的债务,不应认定为是张三个人的债务,而是村里的债务。
    综上所述,村里的公债,要张三个人的子女偿还,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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