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律师主持 | ||||
欢迎游客(未登陆)|本站导航|注册会员|修改|会员登陆|导览|法律咨询|在线留言|意见建议|律师卡|信息发布|调查投票|律师相册|招聘律师|聘请律师|收藏本页 | ||||
www.148-law.com | English Version 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 |||
长济律所 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 律师视点 律师答疑 诉讼指南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海外购房 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国际贸易 海外公司 律师业务 风险代理 律师实务 律师成长 司法考试 案例追踪 社会百态 法庭内外 法律幽默 联系律师 | ||||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 律师在线答疑丛书》登载:物业纠纷 物权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 土地承包纠纷 | ||||
|
《在线律师》 ->法律咨询 留言本2 ->法律咨询内容 |
您是本主题的第8569位阅读者 | 刷新 发送 收藏 |
因公父债子还 | ||
|
发表于 2010-10-30 9:23:07 张三是一名村干部,手上经手的村里的一部分账目,但是村里很多年都没有清账,现在张三去世了,村里来清账,很多对不上,村里说当时拨下来的钱张三都是签了收条的,现在账对不上,要父债子还,请问合理吗? |
| Re: 发表于2010-10-30 10:05:31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父债子还”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所谓的“一人做事一人当”。原则上张三的债应由张三本人来偿还,张三的子女没有偿还张三的债的义务。 2、更进一步来说,本案例中,张三作为村干部身份,其履行的是村干部职务的行为。因此,本案例中的债务,不应认定为是张三个人的债务,而是村里的债务。 综上所述,村里的公债,要张三个人的子女偿还,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
[首页] [上一页][下一页] [尾页] |
聘请律师 >>位置图 Beijing Changji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