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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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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13:38:10 律师先生 你好 请问我在公司干了八年了。现在公司和我的合同到期了。和我要从新牵合同。但现在的给的待遇没以前的高。这样明显公司不想和我牵合同。公司这样做合理吗?还有这八年来牵的合同都没有劳动局的章。请问这个合理吗?如果公司这样有意不和我牵合同。公司需要赔偿吗?如果要赔偿。该怎样赔偿呢? |
| Re: 发表于2010-10-23 22:17:17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章;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劳动局的章;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这样做不但不合理,且不合法,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您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 4、您的案件已经持续了有段时间了,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此案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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