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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要回我的房子或房款?
p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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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3:38:58


宁德/丈夫: 04年肺癌死. 
黄桂英/妻子.宁立涛/大儿子. 宁立志/小儿子.
因我本人没有北京户口,在1996年我以宁德的名义在丰台买了一套 商品房(一下简称"401").1994年,我们签了一份协议(是宁德写的).协议的大意是: "401"(期房,94年交定金,96年交房)是我刘琼出资,以宁德的名义买的,但产权属于刘琼. 
04年10月14宁德死了.05年7月18,黄桂英通过遗产公证,继承了"401".两个儿子放弃了"401"的继承权.05年7月28,黄桂英由宁立涛/大儿子 代笔将"401"卖给了他的表姐徐学玲. 
当时买房时大部分是用现金,1/3 是支票。 
2009年3月17日,丰台法院就这个案子下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因不能提供被告黄桂英的准确地址,驳回起诉。请概述一下诉讼基本思路,我觉得合适就联系。
谢谢!刘琼 zhebangli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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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发表于2010-10-12 22:47:44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对方背信弃义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谴责;
    2、您的行为能得到理解,也能得到很多人的认可、同情和支持;但是,从我国法律的层面,法律不支持这样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您起诉,首先是要有“明确的被告”,这样法院才会依法受理。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谢谢!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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