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律师主持 | ||||
欢迎游客(未登陆)|本站导航|注册会员|修改|会员登陆|导览|法律咨询|在线留言|意见建议|律师卡|信息发布|调查投票|律师相册|招聘律师|聘请律师|收藏本页 | ||||
www.148-law.com | English Version 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 |||
长济律所 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 律师视点 律师答疑 诉讼指南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海外购房 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国际贸易 海外公司 律师业务 风险代理 律师实务 律师成长 司法考试 案例追踪 社会百态 法庭内外 法律幽默 联系律师 | ||||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 律师在线答疑丛书》登载:物业纠纷 物权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 土地承包纠纷 | ||||
|
《在线律师》 ->法律咨询 留言本2 ->法律咨询内容 |
您是本主题的第8930位阅读者 | 刷新 发送 收藏 |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 ||
|
发表于 2010-8-26 21:27:04 我姐家境贫寒,十年前惊人介绍购买了同村但不同街区的一处民宅,当时没有经过村委会公正,后因中间人过世也没有过户,只是签了一纸买卖合同。如今,我们村要拆迁,原房主来要房,声称全部财产是他的,他还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回房产。请问,我姐能得到房子的所有权吗?我们该怎样拿回房产所有权? |
| Re: 发表于2010-8-28 21:49:05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一、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综上分析,您姐姐在办理了相应的登记过户等法定手续之后才能获得购买房屋所有权;如果对方违约,您的姐姐可以依照房屋买卖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
[首页] [上一页][下一页] [尾页] |
聘请律师 >>位置图 Beijing Changji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