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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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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5 18:58:31 您好!我2005年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7年11月 但单位没与我续约也没 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不是规定到期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转为无固定期合同么) 只是在08年出的时候 让我写了一个 社会保险自己缴纳的小纸条 自此以后 工资 保险 全部没有了!现在公司转制卖出去了 老员工都要求了补偿 我什么都没有! 我去年年底申请了劳动仲裁 能赢么 如果请律师 可以后付费么? |
| Re: 发表于2010-5-17 22:20:13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能否赢还得看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您的证据收集情况。欢迎您致电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联系聘请律师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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