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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96年落户在此,我家孩子是2007年11月15日出生今年村土地调整不给地。请问违法么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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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2:20:03


我是96年落户在此,我家孩子是2007年11月15日出生今年村土地调整不给地。请问违法么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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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发表于2010-5-6 18:26:22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赖和支持!
    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7项规定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综上所述,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您可以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此事,也可以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还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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