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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6年落户在此,我家孩子是2007年11月15日出生今年村土地调整不给地。请问违法么村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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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2:20:03 我是96年落户在此,我家孩子是2007年11月15日出生今年村土地调整不给地。请问违法么村委会??? |
| Re: 发表于2010-5-6 18:26:22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赖和支持! 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综上所述,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您可以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此事,也可以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还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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