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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46:20 律师你好:我是国企正式职工,53岁,75年工作,95年调入本市,我们按要求交了全家三口人15000元增容费,这大部分钱都是借的,被分配一国营企业,《01年改制04更名》当时进厂时上层部门管人事姓邓的要我不许要住房,要我写保证书,为了生活,为了工作,我违背意愿按他的要求写了,我认为这是错误的是乘人之危的违法行为。到单位让干有毒喷漆工种我服从努力工作,得知有分房我写申请要求住房,单位领导态度蛮横,不给解决,只有一家人租房住。老厂的土地转让当时给平房的临时工合同工的职工近现都给了楼房和赔偿。我是正式国家职工,为社会工作多年,无论是在条件上还是在标准上面都应以优先解决。因为当时倾注了我们的所有都交给了调动要求交的费用,所以这一草一木都应有我们的份额,我们是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符合规定正常调动的国企正式职工,应当与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为何应按法规政策安置的住房却至今不予解决?使我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我们老实就遭如此的不公对待。市政府发布{99第二十五号}关于城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的文件,网上现已公布,找单位负责人说:{改制了,时间长了又写保证了,解决不了。}为此找到市政府信访回答说找仲裁,仲裁说不归他们管,又答复找财政,财政答复他们管审核,是否申报执行他们管不了,又找到信访答复找法院。到底应通过哪各部门,走那个途径解决我的事?我现在年纪这么大了,仍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妻子因身体有病,多年没能工作,我在单位劳动工资也无法支付购房所需的费用,我遭遇到困境,忍耐了多年,一直想讨个说法。我要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益,是应通过政府部门?还是通过法律程序?我该怎么办能真正解决我的问题,请你给以真诚的帮助,谢谢。 |
| Re: 发表于2012-8-22 20:32:04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也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因此,针对您的情况,可依法找主管领导解决此事;也可以找主管您单位的政府有关部门;您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呼吁维权。当然,您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途径(如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谢谢!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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