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德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星,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答辩人: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驻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21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美,总经理。
卡德尔大叔是新疆库车县一个普通农民,他39年如一日坚持不懈地记写了1000多篇解放军某部官兵爱民的日记,被评为全国著名拥军模范。卡德尔大叔的事迹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胡锦涛主席于2006年1月和9月两次亲切接见了卡德尔大叔,称赞他的日记“充分体现了边境人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军队的真挚情怀,为加强军民团结、民族团结作出了积极贡献。” 2008年卡德尔大叔许可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日记以拍摄成电影,后来该公司发现,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正在拍摄电影《卡德尔大叔的日记》,将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6日,卡德尔大叔将自己日记的版权许可其专有使用以拍摄成电影。双方于2009年3月6日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卡德尔大叔将其拥有的日记的版权不可撤销地独家许可原告使用,原告享有专有使用卡德尔大叔的姓名和肖像并将其日记记述的拥军事迹改编和拍摄成电影等权利,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授权期限为两年。同日,卡德尔大叔向原告签发了《授权委托书》。
2009年3月5日,原告从《中国电影报》获悉,被告在卡德尔大叔撤销对其的非专有授权后,依然在新疆库车县拍摄电影《卡德尔大叔的日记》。原告认为,其合法拥有卡德尔大叔日记的专有许可使用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依照著作权法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摄制《卡德尔大叔的日记》电影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一切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卡德尔肖像、姓名和事迹的行为;立即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专有使用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辩称,卡德尔大叔于2006年授权其拍摄《卡德尔大叔的日记》,随后提出申请并开始拍摄。2008年11月卡德尔大叔撤销了授权,但在2009年2月,卡德尔大叔又二次授权其拍摄,被告于3月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开机,案件审理初期仍然在拍摄当中。
案件审理中期,由中宣部文艺局、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主办,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和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联合承办的“向祖国汇报——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产重点影片推介庆典”于2009年8月19日晚在京西宾馆上演。百余位明星在现场用最具感染力的语言向全国观众推介了包括《建国大业》、《风声》、《惊天动地》、《卡德尔大叔的日记》等30部精品国产电影。2009年9月,卡德尔·巴克作为《卡德尔大叔的日记》权利人出席了涉案影片的首映式。
原告因此变更诉讼请求为:1、在《中国电影报》的显著位置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0.402279万元(包括原告为筹备拍摄涉案电影所支出的交通费、差旅费、邮递费、文印费、礼品费、公证费合计8.402279万元,支出的编剧费7万元,支出的专有使用费5万元);3、赔偿原告间接经济损失258万元(包括被告向电影频道、部队出售涉案影片的费用、获得的奖金);4、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败诉方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上诉,本案审理终结。
关于此案的详细内容,请浏览:http://www.148-law.com/patent/case10.htm(建议用电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