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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既然不同的西方国家结合自身的历史、传统和国情发展出了不同样式的宪法体制,那么中国也完全可以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发展出具有自己特色的宪法体制。纵观我国六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三十年的发展,我们在这条道路已经收获了许多“西瓜”,比如在政治体制上,我们建立并健全了以全国人民代表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我们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公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发展出了以“发挥两个积极性”为原则的“财政联邦主义”等等。q7N在线律师
所以,我们当下和未来要做的,不应当是“丢了西瓜捡芝麻”,也不应当是泛滥浪漫主义的情怀期待推倒重来,而应当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将这些制度真正落实到我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让“纸面上的法”真正成为所有人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当然,对于现行宪法中规定不合理,或者规定过于模糊的地方,我们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进行逐步完善。q7N在线律师
三、通过宪法凝聚共识、深化改革
在过去的三十年间,通过改革开放,中国开启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转型。无论是从规模上讲,还是从速度上讲,这种转型都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所以改革初期,我们不得不在“不争论”中“摸着石头过河”。q7N在线律师
这种改革策略在当时是明智的,体现了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以及第二代领导集体高超的政治智慧和巨大的政治勇气。然而,三十年多过去了,中国社会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是积极的,比如民众物质生活的改革,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等等;但有些变化则是消极的,比如,“先富”不愿带动“后富”导致不同区域、阶层之间发展不均衡,再比如,社会强势集团宁愿“在河里摸石头”也不愿“过河”导致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社会不满加剧。这时,“不争论”的发展策略就开始逐渐失效。近些年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物权法的合宪性,土地制度改革、“唱红打黑”以及“法治与专政关系”的争论,都说明了这一点。q7N在线律师
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如何来治理国家,又以何种机制为基础来治理国家呢?q7N在线律师
以宗教为基础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西方启蒙运动以来,随着社会的日益世俗化,大多数宗教已经退守到私人的精神世界,无法继续为政治统治提供正当性了。就现实操作层面而言,如何让中国这样一个数千年前就已经实现世俗化的国家大规模宗教化就是一个难题。近来有许多论者主张重建儒教,以儒治国,或者主张全民基督教化,靠基督教救国。这些主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终究只能是一些学者的“怀旧梦”或者一厢情愿。q7N在线律师
以道德教化作为基础行不行?答案也是否定的。人类政治发展史早已证明,道德教化对于净化社会风气是大有益处的,但如果将其强加在政治领域,要么会造成整个社会因为话语和实践的背离而带来的“普遍虚伪”,要么就会像法国大革命或者中国“文化大革命”那样,“道德理想国”没有实现,却带来了“道德的恐怖统治”。q7N在线律师
以“克里斯玛型的强人政治”为基础行不行呢?除了野心家以外,凡是对希特勒、斯大林的政治暴行和毛泽东晚年悲剧有所了解的人,肯定不会也不愿选择这种模式。q7N在线律师
那我们依靠什么呢?只能依靠作为国家权力运行基本规则的宪法和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然后通过宪法来凝聚共识,推动改革,进而实现中国社会的和平转型。如果说过去三十年间,我们靠“摸着石头过河”推动改革和社会发展,那么现在我们则要拖过“摸着宪法过河”来实现“依宪治国”(韩大元:《摸着宪法过河》,载《财经》杂志(十五年纪念版),2013年10月14日版)。q7N在线律师
具体如何“依宪治国”呢?四中全会公报说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极为重要的。多年以来,国家和执政党高度重视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工作。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就曾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必要时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核做出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一直积极为启动宪法实施和宪法解释工作做准备工作。然而,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这项工作的开展还有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q7N在线律师
如今执政党中央再次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希望相关改革工作能够尽快启动。否则就会让别人指责我们没有诚意实施宪法,又或者让人以为我国根本就没有宪法实施机制。q7N在线律师
在具体的宪法实施和宪法解释机制方面,笔者认为,首先要制定《宪法解释法》,落实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其次,要依据宪法第70条的规定,尽快成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最后,要承认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有适用和解释宪法的权利。当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法院终审判决对于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不正确或者不恰当的话,其可以推翻法院关于宪法的决定,也就是说,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由宪法解释权,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权是最终的。q7N在线律师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