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型演员常银生(艺名常铠霖)涉嫌强奸书画爱好者一案(本报曾报道)又有新进展。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常银生强奸未遂,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法院认定,常银生犯罪未遂系因其嫌弃受害人呕吐,并非犯罪中止。此前,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和冯某在案发后因将被害女子所穿内裤扔掉,被二中院终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1个月。
强奸女书画爱好者特型演员获刑
今年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14年5月25日晚9时许,常银生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其间,常银生强行对丁女士拍摄裸照。后被害人丁女士报警,民警电话联系常银生后,常银生于5月26日20时许在地铁四号线高米店南站投案。
据悉,20多岁的丁女士是房山人,从小就喜欢书画。2013年冬天,丁女士在朝阳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认识了常银生,两人互相留了微信号。丁女士称,两人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2014年5月,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联系丁女士,请她和常银生一起在书画院聚餐,讨论书画。
2014年5月25日下午,丁女士开车从方庄桥附近接到常银生后,一同前往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天玺书画院。
丁女士说,当晚每人喝了约4两52度的白酒。晚上9点半,她到书院北侧屋内的洗手间,当时常银生和王某还在院子里喝酒。大约15分钟后丁女士从洗手间出来,看到常银生在卧室内,随后她被常银生推倒遭强暴。丁女士说她一直大喊救命,但是没人救她。之后,常银生拿出手机不停拍照。事发后,丁女士报警。
庭审中,常银生辩称他主动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行为是犯罪中止。他的辩护人认为,常银生是酒后乱性,一时冲动,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晚记者了解到,大兴法院认为,常银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大兴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常银生不服上诉。
未遂系嫌弃受害人呕吐非犯罪中止
常银生称,他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二中院审理认为,常银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查明,常银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得逞是因对被害人呕吐产生了嫌恶,并非自动放弃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其所称的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常银生的主要犯罪事实。常银生自动投案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常银生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判决书画院两人藏证据被抓
常银生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冯某也被抓。
51岁的王某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农民。本案中,受害人丁女士及相关证人证言显示,王某被称为王院长,冯某被称为冯经理。
大兴法院认定,案发当天,王某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常银生强奸后,王某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的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女士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据王某供述,当晚三人喝了酒。饭后,他在画室写字,冯某称常银生走了。因看到丁女士的车还在,他和冯某就去北侧房间找丁女士。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和毛巾等,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丁女士说常银生欺负她、并拍了照,已告诉男友,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供述,他进屋时踩到呕吐物,就在地上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到上面有他的足迹,就把那个东西拿起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自称没多想就将内裤扔进垃圾桶,后来又让冯某把内裤再扔远点。
民警调查时,发现两人隐瞒事实,将二人抓获。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王某不服上诉,他说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女士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他称内裤并非证据,希望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认为,王某目睹丁女士所处状况,并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女士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王某、冯某丢弃、藏匿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常银生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工作正常进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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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案发前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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