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警方透露:2015年12月31日下午,陈某(坠楼者)通过QQ要求季某和吴某一同前往酒吧跨年狂欢。
当晚8点多,陈某、吴某和季某出现在学校北大门附近,在小卖部买过东西后乘出租车前往酒吧。
晚上9点多,三人通过了酒吧的安检门,坐在酒吧的51号卡座,点了一瓶酒和一些饮料。事后警方从酒吧提取了同类型的一瓶酒,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4.7%。
期间,陈某(坠楼者)还到邻桌与其他客人一起玩游戏喝酒。
1号凌晨1点多,吴某搀扶着陈某走到酒吧大厅,画面中陈某身体明显晃动,有点站不住。由于学校规定晚上11点前必须返校,三人便决定到学校对面找一家宾馆过一夜。下了出租车以后,吴某背着陈某,季某拿着衣物走在前面。
1号凌晨2:41分,季某首先来到一家快捷宾馆,酒店客满。他又到了隔壁的天都商务酒店。两分钟后吴某背着陈某也走进了酒店。进入酒店后,由季某负责到吧台登记。当晚季某未带身份证,便使用了陈某(坠楼者)和吴某的身份证进行登记。
1号凌晨2:48分,三人进入酒店的电梯,随后到了六楼。2:49分,三人进入六楼的8618房间。
1号凌晨5:05分,季某和吴某相继只穿内裤跑出房间,到一楼大厅叫服务员报警。
据警方介绍:三个人入住8618房间后,季某和陈某(坠楼者)睡在靠近卫生间的一张床上,吴某睡在靠着窗子的一张床上。三人相继入睡,直到凌晨5点左右,睡在靠窗位置的吴某被惊醒,吴某表示等他坐起来时,发现陈某在窗帘后面的窗台上面,伸手准备去拉的时候,陈某坠下楼。
案发后,警方随即封锁了8618房间,并进行现场证据采集。同时,对25名相关人员进行了30次以上的询问,得出三点结论:
1、 排除他杀:首先,从三人入住到季某、吴某出门报警,没有外人进入。其次,季某、吴某与陈某(坠楼者)关系较好,没有情、财、仇这样的矛盾。再次,结合对死者的尸体解 剖、检验鉴定、8618房间的现场勘查,以及对吴某、季某的体表检验,排除两人对陈某实施了故意加害的客观行为。最后,8618房间内提取的40多份样本,包括尸体上提取的检材和案发现场提取的检材(死者体内或者现场卫生纸等物品上)均未发现人体精斑反应。
2、排除死者自杀。通过对死者家属和同学走访调查发现:陈某性格开朗,排除了其有自杀倾向和相关证据。
3、死者的死亡属于醉酒下坠楼,属意外事件。死者的死亡原因是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含酒精152毫克,属于重度醉酒。
不过,警方公布结论后引发公众很多质疑,有人质疑:为何女生坠亡后,两名男生全身仅着内裤跑出房间?他们在房间脱衣服是要做什么?
据警方介绍:结合对吴某、季某他们两人的询问,以及对他们同学的调查,吴某和季某平时在睡觉前就有光身睡觉的习惯。当晚他们都是脱光上身,只穿内裤睡觉的。所以事发后,两人情急之下,只穿着内裤光着上身跑出事发房间。
警方早前通报:无性行为发生
1月5日芜湖警方的通报
根据芜湖警方此前的通报,陈某某是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涉外旅游专业的大二学生。2015年12月31日下午,陈某某与同校的大一学生季某某、吴某一起共度新年。当晚21时许,三人到达菲比酒吧,其间三人购买了一瓶威士忌黑方酒,配8瓶绿茶兑酒,并将这瓶酒喝完。
2016 年1月1日凌晨1点40分许,陈某某已呈醉酒状态,三人离开酒吧。凌晨2点44分,三人进入天都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随后吴某背着陈某某与季某某一同乘 电梯到六楼进入房间。凌晨5时许,吴某发现陈某某坠楼,随即喊醒季某某与服务员一起开展救助并报警。后将坠楼女生送至弋矶山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5日上午10时,芜湖警方发布陈某某坠楼的调查结果,称陈某某当日无性行为发生,其伤情符合生前高坠所致,坠落形态符合无外力情况下的自由坠落,其次日酒精测试度为152mg/100ml。
据事发酒店的经理回忆,当天凌晨两点钟左右,涉事女生和另外两个男生来到宾馆,当时三个人并没有什么异样,登记完身份证后,三个人走进宾馆房间。一直到凌晨四五点钟的时候,两名男生(只穿着内裤,还光着脚)突然冲到了大厅,要求宾馆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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