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配合尸解是查明患者死亡的科学手段
医疗损害诉讼中,尸解是对死亡患者的肌体进行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科学手段。是否积极配合尸解、及时查明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将会影响整个医疗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死亡后,家属处于极度悲痛之中,往往由于情感因素,加上医学及法律知识的欠缺,难以提出尸检要求,甚至在医方提出尸检要求时加以反对,导致随后的医疗诉讼中不但难以取证证明医方的医疗过错,而且由于不予配合尸检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提醒患方:
一、死亡是任何人都不愿面对的,患者的死亡带给家属无尽的悲伤,但是,要想为死者积极主张权利,查明死亡原因,最终维护患方权益,就必须放下悲伤、保持冷静。如果对患者的死亡存有疑虑,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尸解要求,拒绝尸检或者在未通知医方的情况下处理了尸体,极有可能会因此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二、医方有义务向患方书面告知如对患者死亡有疑虑,可要求进行尸检。因此,如果患方在处理死者尸体后才知道应当要求尸检,无需担心会因未要求尸检而导致不利后果,因为是由于医方未向患方书面告知,而非患方明知且拒绝,此时的责任仍应由医方承担。
三、要注意尸检的法定期限,根据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的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四、在患方主动提出尸检要求的情况下,只要向医方提出即可,且在提出尸检要求时应做好取证工作。
五、尸检报告做出后,如果结果对患方不利,或者患方对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仍存疑虑,患方应及时向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咨询,不可轻易决定该尸检报告是否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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