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在医疗损害诉讼实践中,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虽然并不多见,但也确实存在,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也是患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医疗损害案件一般情况下属于人身伤害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我们这里提醒患方注意:
1、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除非当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否则就应当是从知道受到侵害且该侵害是由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时候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2、患方在于医疗机构交涉过程中,尽量不要提交明确的书面材料,比如向医院的申请书、请求书、律师函、调解意见书等等,以免将来成为医院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具体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尽量在侵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起诉,这样无论如何都不会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因此,患方一旦发现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就应当及时向专业人士、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咨询,咨询后如确定医疗侵权,则应及时主张权利。
2、如发现医疗侵权时较晚,甚至已经在医疗行为的一年之后,要从发现之日起尽快起诉,以避免随着时间的推移诉讼风险的增大。
3、由于医疗损害医疗侵权医学专业性极强,一般人难以进行判断,因此,医疗行为发生的一年之后,患方完全可以以不知道医疗过错、不知道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来抗辩医方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并且比较容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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