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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性规定的博弈
紧急情况下程序正义价值限缩,但仍要遵循法定性及其最低程序原则,《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程序,即表明身份、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动作操作、口头警告等。这里涉及一个争议问题,即事前警告程序之设计。5qQ在线律师
事前警告程序包含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两种,目前仍存在是否必要和警告形式上的争议。2002年,台湾地区“行政院”提出修改“警械使用条例”,认为“设此警告规定,反使警察人员观念含混,往往因而延误使用时机,使歹徒有机可乘,造成警察人员不必要的牺牲”,曾经删除对警察使用枪械的事前警告程序。对比我国《条例》的规定,亦存在同样的情况,即使用武器多为紧急情况,而《条例》又例外容许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原则与例外之间,会产生很多的实施困境。关于警告形式的争议,美国一些州的警察用枪制度出于避免无辜者伤害、担心警察开枪未击中犯罪嫌疑人时借口鸣枪警告而不报告,以及鸣枪警告的现实作用的角度而禁止鸣枪警告,而英国则对鸣枪作警告性、吸引注意之区分,如英国案例中,警察为叫醒火场中熟睡的人而鸣枪。我国现有规则并没有规定警告的具体形式,结合法律保留原则之思路以及美国警察立法的价值选择,我们认为,对鸣枪警告仍需作进一步价值和规范选择,在立法认定其角色的基础上作目的和类型划分。5qQ在线律师
四、建立事后报告审查和评估制度
(一)建立事后报告审查制度
报告审查制度和评估制度是我国警察用枪法律制度的短板。《条例》规定了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但由于没有更为具像的规则表达,且在具体问题上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枪支使用报告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惑。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通例”第29-04条,其规定了警察从枪袋拔出枪械或举枪,须在安全时向指定机关报告,以及相应的登记、调查制度,我们认为应当将事后报告审查制度细化为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和开枪射击,同时规定报告的例外情形,以严格规范各个阶段与形式的枪支使用行为。除此之外,报告制度还要回应报告主体的规定,包括谁报告、向谁报告、谁来审查等;报告的具体规范,包括报告和作出审查的期限制度,报告的内容,如开枪人员信息、开枪地点、时间、案情和现场情况、开枪理由和情况、证据内容、弹药消耗等。5qQ在线律师
(二)设置专门机构评估制度
在一定级别的公安机关内部设置审核武器、警械使用的专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枪支使用评估制度,在充分调查和登记的基础上,对警察使用枪支的各种行为进行量化分析,以使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枪支使用形成“事中-事后-事前”的系统化指导机制。除了评估主体制度之外,科学评估制度还涉及对象、内容、指标、程序与方法、结果及其应用,同时在此过程中正确处理公安机关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5qQ在线律师
五、完善人民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人民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责任和司法审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枪支使用面临责任选择与救济困境,如何在法治范畴内规定违法使用枪支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行政责任和刑事犯罪、警察使用枪支行为如何接受司法审查、如何设定对开枪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法律责任等,都是需要回应的问题。法律责任的核心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确立司法审查的形式,二是形成何种司法审查的价值和标准,包括警察在出枪警示、警告、开枪射击、当场击毙等各枪支使用情境的司法审查标准。5qQ在线律师
关于司法审查的形式,以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案为例,对于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行政诉讼路径存在受案范围上的困境,《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亡,应当给予行政赔偿,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救济困境。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就公安机关针对人民警察枪支使用审查行为及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拓展除行政赔偿以及刑事责任之外的救济路径。关于人民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即行政责任和刑事犯罪的分界问题,应当确立一种情境审查方法与适度审查标准,即综合考量人民警察开枪时的客观情境、主观认识能力和期待可能性等,从责任视角赋予人民警察开枪行为以一种合理的规范与法律负担,并在“最小武力的原则”中寻求平衡。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警察对他人使用武力,由于轻率或过失对无辜者造成伤害时,不能以此为正当理由对警察起诉。反之,如果警察对他人故意非法使用武力,并造成无辜者死亡或伤害的,应当作为起诉罪的正当理由。”。5qQ在线律师
(二)人民警察枪支使用的申诉救济和心理服务
另一个视角,人民警察针对枪支使用审查结果的申诉救济和使用枪支后的心理调试条款作为枪支使用保障机制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目前我国人民警察心理调试制度几近为零,针对什么对象进行心理干预、依据申请启动还是强制启动、何种程度的心理问题进行岗位调整等等均需要在法治视域下作进一步的回应。对此,可以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通例”中关于心理辅导服务的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通例”第11章和第29-07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心理辅导服务制度。第11章规定了心理专家报告隐私保护,以及开枪事件后心理专家针对开枪人员、牵涉在同一事件但并没有开枪或被枪击的人员的“强制规定会见”及“危急事件发生后的心理辅导”制度。第29-07条规定了心理训练或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员,并要求其必须到达开枪现场。 5qQ在线律师
结语
公安人民警察使用枪支仍然需要法律文本、公安实战、司法判断等多个维度的总结、证成,其过程是总结国内外的制度经验和实证案例,目标是结合我国当下社会公共安全现状和法治内容形成有效的立法预见和“慎”而非“怯”、“能”而非“滥”的实践应对。除了公安机关制度建设之外,法治视域下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建设亦非常重要,同样,要培育社会对警察佩戴枪支的价值认同与行动配合,对警察执法权力的充分尊重,积极协治。5qQ在线律师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