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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046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顺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顺
  你好,律师,那我请教你一下,如果法院强制性拍卖,我方不同意,是否可以赎回来,但所欠债我会还清,我会想办法,是否可以赎回来,
按法律程序来说:我方本人这栋房是我唯一的房子,象法院这样拍卖我方去那里住,而我方也不同意拍卖,我所欠款才35万元,而我房子价
格超出一百万元,难道法律程序就不让老百姓考虑吗?所以请问律师拍卖掉我是否可以继续赎回来,请问赎回秩序是什么,谢谢你。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厚爱和支持!

    1、如果您的债务按时履行,法院不会拍卖您的房子;
    2、如果您有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就无需拍卖房子;
    3、如果法院拍卖了房子,履行债务多出的款项会归还于你;
    4、如果房子已经被拍卖,您可以和相关方协商购回您原有的房子。
[2010-9-6 16:28:17]

NO.2045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顺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黄顺
  你好,律师,请教一下你们,2008年就拍卖此房,而2010年就用强制性手法来搬东西,请问律师是否有这样条例,谢谢。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厚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
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因此,法院有权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包括房屋)。如果房屋
被依法拍卖,房间里面被执行人的东西会依法被搬出来。
[2010-9-6 10:09:07]

NO.2044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
  你好,律师,我想向你们咨询一下,因为我哥现在无法还款给银行,现在法院强制性把我哥家财务放我家中,但此房与我哥家无关。请问向
我这种情况,我想得到法律保护我个人的产权。请律师指导谢谢。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您留言提到“现在法院强制性把我哥家财务放我家中,但此房与我哥家无关”,此事您可以和法院交涉,并依照下面法律规定来办
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
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9-3 15:36:02]

NO.204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杨登科湖 南 网友 法律咨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杨登科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
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上述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通常情况下,冰箱、洗衣机、彩电的财产归属,应当按照您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来执行;
    2、若离婚后财产还没有进行分割,如果冰箱、洗衣机、彩电是您母亲在结婚之前购买,则为您母亲的财产;如果是在婚姻期间购
买,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满足婚姻法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出现有人闹事的情况,可以报警求助,也可以请居委会或村委会
协助。
[2010-9-2 11:34:06]

NO.2042广州海珠区长江纺织城黄顺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州海珠区长江纺织城黄顺
  你好,律师,请问民事(2004)初审、(2005)中审已期,现在我想继续再审到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请问国家法律条款是什么,(再说
有新证据证明,初审、中审判决是错误的),请律师求救和指导我,谢谢。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我国法律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两个不同层级的法院审理后依法生效。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
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
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
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
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
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出。”
  相信以上的法律规定对您会有帮助。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联系(见网页下部),谢谢!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2010-8-31 15:58:35]

NO.2041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七楼黄顺广 东 网友 法律咨询: 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长江纺织城七楼黄顺
  我家哥货款无法归还银行,法院强制性拍卖,而现我父母无食,无家可归,而我是这个家亲属妹,未婚,但我与家哥以前协商向他购买一套
房,此房钱是我出的,房产证是我名字,现法院说:此家也算我家哥。在拍卖那一幢房无法提供一套房子给我父母,我想请问律师,向这种
情况,我父母是否有权要回一套房子,请律师,指导法律层次我该如何走。谢谢。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您、您的哥哥、您的父母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财产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责
任独立)。您的财产不能算是您哥哥家的。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
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法院强制拍卖时应当保留您哥哥及他所扶养家属
(包括父母)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2010-8-31 13:54:51]

NO.2040 北京市朝阳区王子博北 京 网友 法律咨询:  北京市朝阳区王子博
  前几天签了一家传媒公司,他们给我要5万的歌曲制作费,一开始打算交,但很多朋友都说不靠谱是骗人的,但合同也已经签了,他们还说要
追究我法律责任,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希望律师能给想个办法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
    根据您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您和传媒公司都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方有义务帮您制作歌曲,您有义务交纳5万元的歌曲制作费;
    2、您们可以协商一致同意,对该协议进行变更;
    3、如果一方违约,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您现在可以和对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变更合同;如果对方不同意,那您交了钱之后其有义为您制作歌曲,否则您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
任。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谢谢!
[2010-8-30 19:06:03]

NO.2039南京市雨花台区  潘莉江 苏 网友 法律咨询: 南京市雨花台区  潘莉
  我和前夫已离婚一年多了,就在离婚半年的时候,他用铁锤把我母亲打成重伤,法院在要求我们不上诉的情况下只判了他七年有期徒刑,然
而到现在医药费一分钱也没支付过,离婚时我们双方签的协议目前为止也没有履行过,请问我现在照顾母亲没法工作,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我
应该怎么办?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
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对于您和您前夫的孩子,您和您的前夫依法有抚养孩子
的义务。
    2、您和您的前夫是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离婚的,您的前夫没有履行协议的内容,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祝愿您的母亲早日康复!
[2010-8-27 13:25:30]

NO.2038辽宁省沈阳市  秦思源辽 宁 网友 法律咨询: 辽宁省沈阳市  秦思源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信息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我国没有《领养法》;
    2、我国《收养法》是1991年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到20年;20几年前签协议时并没有《收养法》(还未颁布);
    3、建议您通读下我国《收养法》(内容不多,但应该对您有帮助);  
    4、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收养需法定登记程序、收养的效力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有任何一条规定
“不能认这个孩子”、“精神赔偿”等;
    5、《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综上所述,协议有关违法《领养法》等纯属虚构;索要25万元的精神赔偿,也缺乏法律依据。
[2010-8-26 19:47:08]

NO.2037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大道2599号 何玲玲浙 江 网友 法律咨询: 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大道2599号 何玲玲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如果您不打算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在解除收养关系之前,
您对养父有赡养的义务。
    2、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综上所述,如果您不打算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在解除收养关系之前,您对养父有赡养的义务。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您应当给养父生活
费的条件是:养父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2010-8-19 21: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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