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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女人当家》著作权纠纷案 代理词

※ 电视剧《女人当家》著作权纠纷案 代理词

  对于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代理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本站设立专题栏目予以报道,以飨网友。下面报道的是朱寿全主任律师、吴军律师代理的案件:电视剧《女人当家》著作权纠纷案。本案由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主持调解成功。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委托,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在李绵星诉中央电视台及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女人当家》非委托作品

  (一)事实说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创作关系。
  事实是
  一,不存在书面委托创作协议;
  二,口头委托创作协议也不存在;
  三,据本案最主要的证人赵德平的证言(本律师对赵德平的调查笔录及赵德平在法庭的作证),实践性委托创作关系亦被事实否定:赵德平说,“总体讲,这个本子是我在个人生活积累中挖掘出张淑香这个原型,进行了初步创作,后同李绵星共同努力,使剧本具备了全部的要素。因此这是我与李的共同作品,我为第一作者。至于周的介入,我曾同意让她修改,但她修改后的定稿,我始终没有认可,并几次严肃的向蒋等人提出我的看法。至于《女人当家》电视剧采用的最后拍摄稿及拍摄工作,河北音像始终没有征求我的意见,是背着我私自搞的,因此我认为这是对我的不尊重,是错误的”。
  (二)委托作品产生的前提是委托关系的存在,委托作品创作人要受委托人特定约束,不完全是个人自由意志的创作。纵观本案所涉作品创作的全过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在赵德平与二被告之间、赵德平、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创作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赵德平在初期创作期间及赵德平、原告在合作创作期间的创作意志受二被告的特定约束。这一事实有赵德平的证言(本律师对赵德平的调查笔录及赵德平在法庭的作证)支持:
  其一,在作品创作之前,被告和赵德平之间的关系仅仅是“蒋宝英找我让我写一篇农村题材的剧本,我接受了”;
  其二,在合作创作期间即原告介入创作出来第一稿后,赵德平“请于振铎、蒋宝英来我家,我把李绵星介绍给他们,并共同讨论了剧本,也向他们讲了,这篇稿子是我和李共同搞的,他们还提了一些意见,后来李在讨论的基础上又出了第二稿”;
  其三,在周喜俊介入后,赵德平说,“周的稿子完成后,曾让我看,我看后非常不满意”,“认为周改的稿子,虽然框架和故事走向还是我的原剧本的样子,但风格已经不是我赵德平的风格”,“周的最后定稿我始终没有认可”。
  (三)即使退一万步讲,这是一篇委托作品,则法庭调查的事实也说明,原告的介入是得到二被告默认的,周的稿子是在赵、李合作作品基础上完成的。而委托作品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三个剧本间的关系说明原告是本案所涉剧本的著作权人之一

  (一)周喜俊修改后的剧本即拍摄剧本《当家的女人》(以下简称《当家的女人》)主题立意、主体框架和主要人物关系、走向,矛盾冲突设计都未脱离赵德平与原告的合作剧本《女人当家》(以下简称《女人当家》)。
  《女人当家》重组了人物关系和故事架构,在保持了赵德平剧本《女人久香》(以下简称《女人久香》)中的主要人物久香、久香哥、胖丫、水蜜桃(原三婶)、李月久(原李九月)、大沟、二沟、马秀芬、石岩(原刘岩)等外,将剧中一主要人物米月春改为李月春,并将其身份设置为李月久之妹,让她作为村支书和李家姑婆的双重身份介入李家的生活,更合乎情理,成为直接阻挠久香发家致富的障碍和传统落后势力的代表。另一人物岳山改为程军,与久香结识后成为知音,经常出现在久香困难的时候,并成为久香夫妻日后因丈夫疑心而导致夫妻反目的导火索。另增加了李月春丈夫孙春田一个常年瘫痪在床的县城工人,李月春女儿英子,思想意识开放的中学生。增加了久香的儿子来福。
  另外,《女人当家》在全剧主题立意上重新进行了构思,根据剧名《女人当家》设置了一条贯穿全剧的主线,让女主人公久香在相亲过程中询问李月久爷仨的话中埋下进门当家的伏笔,结婚后处处以一家之主的身份指派李月久爷仨,从起床时间,到改变李月久的生活习性,比如吃饭吧唧嘴,早晨起床不漱口等,因为邻居妈秀芬的掺合和村人的讥讽,伤害了李月久和李月春的自尊心,导致了分家。分家后久香由当自己的小家,到后来发家后,与李月春竞选村主任,逐渐当了全村的大家,以及后来决定让具有现代意识的李月春女儿英子接班,从头到尾扣住了《女人当家》这个主题立意。并在原剧本基础上搭建了完整的故事框架和矛盾冲突,提升了久香的形象,使其从一个只知道自己发家致富的农村妇女成为不但自己富还要带动全村富的农村先进妇女代表,从一种本能和个性转换成自觉有意识地追求知识和科技的成长过程,反应了农村改革开放中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风貌发生的巨大变化,每个人物都有了完整的结局和走向。
  《当家的女人》基本保持了《女人当家》的主要人物和人物关系,在此基础上增添了三柱、白面团夫妇、侯三、三姨和王叔娟等几个辅助人物,将程军改为赵军平,更改了人物身份,并改变了几个人物名字,将久香改为菊香,大沟、二沟改为大柱、二柱,胖丫改为二丫,春田改为心田、其他主要人物李月久、李月春、马秀芬、水蜜桃、石岩、英子、来福都沿袭了《女人当家》,且人物关系也未改变。
  不可否认,《当家的女人》丰富了剧情,增添的细节和摘用的《辣椒嫂后传》章节使故事和矛盾更加丰满和突出,但是整个剧情的主要框架和人物的整体走向未脱离《女人当家》,是在其基础上的修改和扩充,不属于自己独立创作的剧本。《女人当家》中久香自己托人找婆家、急于出嫁的原因、相亲过程的反复、结婚的场面、进门当家引发的家庭矛盾、分家、偷着养兔子被发现而导致早产、观念不同夫妻反目吵架,到后来的用计撮合大伯子和马秀芬及公公的婚事,以及在此一系列的过程中与姑婆兼村干部的李月春的斗智和较量,到最后与其角逐村主任等全部情节在《当家的女人》剧本中都有涉及。
  如果仅看《女人久香》和《当家的女人》,很难看出两个剧本的关联,但是如果将《女人当家》放在一起,就可以完整地看出三个剧本的关联、延续和递进,原告的创作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二)下列十三处情节对比,说明《当家的女人》不属于独立创作剧本,其很多情节来自《女人当家》,而这些情节在《女人久香》的内容里是基本不存在的:
  1、《当家的女人》第一集第11页13小节人物关系设计来自《女人当家》,其人物李月春和李月久名字也没变。李月春出场与《女人当家》相同。
  2、《当家的女人》第二集菊香进门当家的想法,没有脱离《女人当家》第一集的构思。12小节中李月春丈夫瘫痪在床的设计来自《女人当家》第一集11—12页,尽管《当家的女人》后面设计的李月春丈夫瘫痪原因与《女人当家》不同,显然还是在此基础上的深化,并将李月春丈夫春田改为心田,人物身份同为县直工人。
  3、《当家的女人》第三集5小节剧中另一主要人物石岩的出场与《女人当家》第一集12页石岩出场相同,身份一致,而且保持了石岩与李月春的暧昧关系。
  4、《当家的女人》第三集14页21小节的情节受《女人当家》第二集23页上数14—20行启发,将新婚小两口屋里传出的响动由《女人当家》的闹猫改为闹老鼠。15页24—29小节情节取自《女人当家》第三集18—22页(原告证据4中因为打印错误,第三集漏掉)。
  5、《当家的女人》第五集4页6—9小节和11小节分家的情节与《女人当家》第三集相同,其中菊香分家的办法沿用了《女人当家》久香说的话。14页17小节取自《女人当家》第四集24页倒数第8行至段尾。其中“李月久费力地蹲在灶堂前,吹着灶堂里的火,烟呛得他一个劲儿地咳嗽。”等只字未改。15页19小节与《女人当家》25页上数4—19行相同。16页21—24小节菊香流产与《女人当家》久香早产情节大同小异,不过是变换了吵架的原因,将早产变为流产而已(见《女人当家》26—28页)。
  6、《当家的女人》第六集18页27—28小节菊香撞见李月春与石岩的私情在《女人当家》36—37页可以找到。
  7、《当家的女人》第七集15页17小节菊香到哥哥家借钱的情节见《女人当家》66页,《当家的女人》只是改变了借钱的原因。
  8、《当家的女人》第九集2—5页中5、7、9、11、12小节大柱救马秀芬的情节将《女人当家》第十二集81—82页中马秀芬救昏倒在田里的大沟的情节做了置换。该集14页李月春给二柱找工作顶替丈夫接班来自《女人当家》第八集47页。
  9、《当家的女人》第十一集14页18小节菊香试探大柱是否对马秀芬有意的情节见《女人当家》第十三集83—84页久香与大沟的对话。
  10、《当家的女人》第十二集9页12小节李月春丈夫的死与《女人当家》该人物结局相同,见《女人当家》第九集53—54页。11页15小节英子劝母亲李月春再嫁见《女人当家》第十五集第107页英子和李月春的对话。
  11、《当家的女人》第十五集9页和14页二柱赌博的情节在《女人当家》第十五集100页中也有提及。
  12、《当家的女人》第十六集2页4小节大柱在母亲坟前教训二柱的情节见《女人当家》第十四集94页大沟在目前坟前揍二沟的情节,该情节《当家的女人》在第6小节又进行了扩展。
  13、《当家的女人》第二十集16页21小节菊香和李月春竞选村主任与《女人当家》第十六集108—111页久香与李月春同时参加村主任的竞选过程相同,结果不同。
  周喜俊当庭作证说她的作品里只用了两、三处赵德平的东西,也证明了其他雷同的东西来自《女人当家》剧本,证明《当家的女人》不属于独立创作剧本。

三、其他事实说明原告是本案所涉剧本的著作权人之一

  第一,《女人当家》剧本是经版权登记的合法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清楚地写明该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是赵德平和李绵星。作为著作权人之一,原告应享有相应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
  第二,三份律师调查笔录证明了原告与赵德平的合作事实。
  第三,赵德平具体描述了与原告合作创作《女人当家》剧本的过程,承认该剧本是两人的合作成果。
  第四,《关于李绵星署名问题的备案》签字时间为2002年3月17日,是在原告2001年11月8日看见央视八频道影视同期声节目《〈女人当家〉背后的女人》介绍《女人当家》拍摄情况,与蒋宝英、韩占武、于振铎三人交涉署名问题后,二被告做的一个补救措施。这份备案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事人清楚原告参与了创作,而且明确地说明了原告参与的是第五稿和第六稿的创作。二被告意识到侵权后果严重,才专门为其“备案”。而赵德平对其在该备案中签名的法庭作证说明,不排除赵当时是出于违心或者被迫签名,这就是说,赵的签名不是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当家的女人》剧本不属于独立创作的新作品

  第一,尽管被告辩称,《当家的女人》与《女人当家》相距很远,包括字数及情节等,但事实证明《当家的女人》的主体框架和主要人物关系、走向以及矛盾冲突设计等都未脱离《女人当家》,其中涉及细节多达12集,数十处之多。《女人当家》与《当家的女人》之间具有一种前后继承、发展和延续的关系,从《女人当家》的创作、修改直至《当家的女人》的定稿和拍摄,应该被看作是一个连贯的整体创作过程,《当家的女人》并不属于独立创作的新剧本。
  第二,二被告向赵德平支付《女人当家》剧本稿酬、将赵德平、周喜俊分别列为电视剧《当家的女人》的原编剧和编剧等事实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二被告对使用了《女人当家》剧本的默认,是对原告上述第一点所阐明观点的认可。
  第三,赵德平的原稿名为《女人久香》,是原告将其改为《女人当家》,而电视剧本《当家的女人》当初使用的也是《女人当家》名字,只是从被告提交的证据2可以看出该电视剧才开始更名为《当家的女人》。这一事实,有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有关拍摄协议,以及制片人与赵德平的往来信函使用的都是《女人当家》剧名为证。
综上所述,《当家的女人》剧本是在《女人当家》剧本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不属于独立创作的新作品。

五、二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原告作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之一,其对《当家的女人》的定稿、拍摄过程一概不知,直到看了2001年11月8日的影视同期声才知道该电视剧已经开拍。这一事实说明:二被告在未与原告就使用作品、稿酬、署名等问题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就将《当家的女人》投入拍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相应的著作权,应追究侵权人的相应责任。
  首先,电视剧《当家的女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二被告自得到《女人当家》剧本,在未与原告协商并获得同意,且对有关署名和稿酬问题未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即对《女人当家》剧本予以修改、定稿直至拍摄成电视剧《当家的女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
  其次,电视剧《当家的女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原告应当成为电视剧《当家的女人》的编剧之一,而被告在明知原告是《女人当家》剧本合作者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为原告署名,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再有,电视剧《当家的女人》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在原告作为《女人当家》剧本的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情况下,二被告使用原告作品却以原告态度不好作为理由一分钱不付。我们认为,在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其获得报酬权的情况下,向原告支付稿酬是二被告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二被告对原告的一种施舍。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恳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判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寿全 吴军
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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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寿全主任律师 吴军律师
发布日期: [2008-8-2 22: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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