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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有偿委托——律师和记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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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5:18:39 刑事案件申诉有偿委托 律师—记者 我,杜永伦,男,1954年10月生,汉族,宿迁人,身份证号码320819195410047639,无党派人士。原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法定负责人(独立核算,独资),高级工程师、高级审计师、高级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2003年9月11日(中秋节),被宿豫县纪委双规于宿迁市市府东路金菊宾馆。10月31日下午16点多在金菊宾馆宣布和签字确知被刑事拘留,随后送往宿豫县看守所羁押。11月18日逮捕。2004年5月某日被起诉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4年6月4日起连续开庭,最终审判长许su芳(时任宿豫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宣布: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杜永伦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事实证据不足,杜永伦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应予支持,待报审委会核定后释放。 次日,许su芳庭长等一行几人到看守所,要求杜永伦释放后不要抱怨追究被双规和羁押,仍然一如既往实事求是进行技术咨询。同日,辩护律师高健会见杜永伦,也是劝说天把释放后回归社会不要抱怨或者追究任何人。 杜永伦在看守所等到2004年7月,再次起诉杜永伦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多次开庭,多次补充侦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成立。审判长陈xiang和(后任、现任宿豫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于2004年12月4日坚持认定杜永伦受贿29000元,杜永伦触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 杜永伦递交刑事案件上诉状后第6天,宿豫区法院提审杜永伦到法院,院长、庭长多人附和跪着的多病妻子刘淑红劝说杜永伦撤诉,否则刘淑红回家必会再次寻死,三个孩子也都要退学打工为父喊冤。法院领导当众说明市纪委沈成书记和县委许步健书记指示:杜永伦只要撤诉,马上释放,只要他杜永伦不撤诉,要中级法院押两月后发回宿豫区法院重申,宿豫区法院拖年把必须有罪判!杜永伦不得已撤诉。 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再三动员杜永伦认罪,杜永伦坚持不认罪得到减刑50天,于2005年3月10日农历2月初1日释放。 杜永伦回家后于2005年6月申诉至今,宿豫区法院坚持不予立案,宿迁市中级法院认为必须通过宿豫法院再审后,如果不服才可在中级法院立案申诉。 具较强正义感,愿提供帮助伸张正义的媒体记者和受贿罪辩护律师,请您在网上点击杜永伦三个字,虽然多年以来长年每日被删除,仍然还可搜到8000余篇网友书写或者我自己书写关于我杜永伦冤假错案的文章。那里是真实的我和我真实遭遇到的。绝对真实。多年以来,无论是数百次书面投诉,还是网上发帖,宿迁官方从来没有给予一个字的回应,甚至反驳,哪怕说我杜永伦是在造谣——都没有!一直在装聋作哑。 2009年正月初,杜永伦因遭到接二连三的打击迫害,越来越残酷,本人和家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不得已去北京上访。期间,家庭两处房屋被宿迁市政府于2010年3月19日凌晨组织200余人和数台挖掘机强拆至下午16点多,所有资产至今没有下落。 我,杜永伦和家人居无定所(流浪打工),暂无法接收到您的书面函件。我的手机号码13013909508;电子邮箱;QQ418664161 请您提供有偿救助。 |
| Re: 发表于2011-11-13 9:13:52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请留存好相应的证据。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对于您申诉成功更有帮助! 2、请依法维权。如:通过您认为侵害到您的合法权益的机关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依法提起申诉;也可以依法进行检举、举报等;当然通过律师、媒体等也是个很好的途径。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谢谢! 愿您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维护!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
| Re:恭复二楼律师留言 发表于2018-6-25 23:01:08 您好!我是当事人杜永伦。我发帖几年,今第一次看到您的回复,甚为感动!下面地址与联系号码已经珍存,近期涉法迁往北京与您们当面洽谈。我的联系方式未变仍然是:手机130 1390 9508,微信dyldjs,QQ349376461、418664161,电子邮箱sqdjs@126.com。谢谢您!杜永伦恭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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