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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求助]人身损害

1楼
huleil 发表于:2009-12-23 21:10:56
金币购买帖,请进入完整模式浏览!
2楼
148 发表于:2009-12-27 12:39:38
对您的事件深表同情。 开发商对其出售的商品房的安全性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对敞开的楼洞口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语,具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您们可以找开发商索赔。 您们的依据及赔偿数额,可以按如下规定计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3楼
148 发表于:2010-12-1 18:40:55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此,对于保安导致您的身体伤害,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鉴于您当时没有及时报警,建议您在和对方交涉要求身体损害赔偿的谈话进行录音,注意收集和留存证据,这样在对方没有给您满意的赔偿的情况下,您可以起诉到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楼
148 发表于:2010-12-18 22:11:30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针对您提的问题,可以参照如下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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