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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三男仅一人奸入,轮奸也成立吗?

1楼
hy 发表于:2014-6-28 7:40:20

巫甲、陈某、巫乙三名男子,深夜遇见一女精神病人吴某。他们将吴某带到宿舍,骗其喝下迷昏春药。待吴某失去反抗能力后,巫甲两次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而陈某的阴茎一接触吴女的外阴即早泄(未行奸入);巫乙脱光内裤趴上吴身,即遇吴某醒来并哭闹反抗,也没有得逞。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一审时,没有认定指控的轮奸,仅以Qiang Jian罪分别判处巫甲6年,陈某和巫乙各3年(后两者成立未遂)。经宝安区检察院抗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了轮奸,近日终审判决巫甲11年、陈某6年、巫乙5年。(6月25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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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三名男子的行为都成立Qiang Jian罪,对此一二审法院没有分歧,各被告人以及公众对此也不会有异议。问题是,三名男子迷奸一女精神病人,只有一人奸入,另两人均未行奸成功,还成立轮奸吗?

“轮奸”情节能否获得认定,对于定罪没有影响,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轮奸罪”,轮奸不过是Qiang Jian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而已;存在轮奸情节,各被告人的罪名依然是Qiang Jian罪。但有无轮奸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非常之大,因为刑法规定,无轮奸情节的一般Qiang Jian,应在3-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存在轮奸情节的Qiang Jian,则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从本案的实际判决结果来看,一审法院未认定轮奸同二审法院认定了轮奸,两者的处罚结果相差了近一倍。

应该说,一审法院不认定轮奸,确实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观点,包括相当一部分法律人的观点,这也是本案还有些讨论价值的原因。因为本案确实存在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巫甲行奸成功,陈某和巫乙都未奸入。Qiang Jian成年女性同Qiang Jian幼女不同,前者采插入说,强行插入被害妇女的生殖器内,即为Qiang Jian得逞,否则为Qiang Jian未遂;后者只要接触到幼女的性器官,没有插入,也属于Qiang Jian既遂。而不少人理解的“轮奸”,是指两人以上“轮流奸入”了被害女的生殖器,而本案只有一人奸入,并没有发生所谓“轮流奸入”的情形,因而不能认定“轮奸”。

我认为,如此解释,存在过于机械和表面化的逻辑思维瑕疵。成立不成立轮奸,应从立法本意、对行为人的制裁与被害人的保护等方面,全面分析判断。

学者们为轮奸所下的定义一般为: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段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实施Qiang Jian(或奸淫)的行为,是共同正犯(实行犯),不包括共同Qiang Jian犯罪中的组织行为、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若简单地只从被害人的身体几次被奸入来认定是否成立轮奸,则本案中即使没有陈某和巫乙参与作案,仅巫甲连续两次奸入吴某生殖器内也成立轮奸,该结论显然是荒谬的;若只考虑多男和多次奸入的因素,而不考虑共同的犯意,则巫甲、陈某、巫乙即使互不认识,碰巧在吴某昏睡之际,三人先后乘机进屋行奸成功(后来者并不知前来者行奸),也成立轮奸,该结论显然也是荒谬的。

因此,刑法之所以将“轮奸”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法定刑层次,既是对被害人遭受更多性侵害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多男共同对一女行奸之更大的恶,所给予的强烈的负面评价,应综合考虑进行评价。

本案的一审判决确实值得商榷。刑法有“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且已被法律界广泛接受,应该理论认为共犯中“一人既遂,全案既遂”,故本案不应认定陈某和巫乙成立未遂。轮奸是两名以上男子先后连续与一名女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以所有参与人员的Qiang Jian行为均已得逞为要件,本案中陈某、巫乙都先后着手对被害人的Qiang Jian,应当构成轮奸。至于陈某、巫乙未行奸入,虽不能认定为未遂,但仍可作为一个重要情节在量刑中考虑适当从轻。

顺便还应提及的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吴某是一名女精神病人,即使没有用春药迷昏,甚至存在吴某同意的情节,也照样成立轮奸型Qiang Jian,因为精神病人没有性同意能力,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因此,深圳中院经开庭审理,接受检方的抗诉意见,作出加重三名被告人量刑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还应指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案的成功抗诉还只有个案的意义,客观上可能为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一个参考,其是否能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指导作用,取决于最高法院是否将其纳入指导案例。鉴于该案判例客观全面地考虑了主客观各种情形,体现了刑法立法本意,建议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吸引本例裁判,以保障国家关于轮奸认定的立法能够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

(原载刘昌松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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