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在线律师》法律论坛 /

《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朱寿全主任主持(Tel:13381063369)
共2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罪名区分

1楼
小乐 发表于:2010-12-4 10:18:26
区分一下斡旋受贿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谢谢啦···
2楼
148 发表于:2010-12-7 8:29:51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综上所述,两者都是间接受贿。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共2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www.148-law.com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02344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