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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求助](青岛)被辞退后的权利及补偿

1楼
hhhh8308 发表于:2007-3-7 19:39:44

我是青岛某韩资电子厂管理人员(生产主任),因2007.03.04日夜班睡觉,于2007.03.05日被辞退;

另:我从2007.02.21日开始上夜班,每日工作12小时,无休息日.     我从2003.09.20日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平均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2小时

我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12月到期,但因公司搬家没有续签,公司也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时候签订,一直到现在

2003年月平均工资1400元;  2004年月平均工资1700元;  2005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季度奖金政策实施); 2006年月平均工资2200元;  2007年月平均工资1800元(未包含奖金,本季度奖金4月计算).

    请问现在我可以得到那些补偿?补偿金额大约为多少?       谢谢帮助!

2楼
劳动律师 发表于:2007-3-19 12:02:21
你可要求4个月经济补偿金。按2006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3楼
148 发表于:2010-3-4 22:51:22

年终奖若公司答应你的话应该给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你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超市不给,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4楼
148 发表于:2010-5-19 0:05:35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是针对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由于您的情况介绍的不详,提供如上的法律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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