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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给公司间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我一人承担吗?

1楼
新如程 发表于:2007-2-14 23:17:19
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是二手房买卖租赁,由于营业性质经常会在银行下班后收到现金,公司说六点以后收的钱不能留在店里,要我们带回家,可是我带回家中后,家中被盗,钱全部丢失,公司要我一人赔偿,并停掉了我的工资,这样有道理吗?
2楼
新如程 发表于:2007-2-15 18:54:13

没人回复吗?帮帮忙,我真的很需要帮助!

3楼
劳动律师 发表于:2007-2-25 11:09:22
   此损失不应由你全部承担。下班后把钱带回家由于是公司安排,因此属于职务行为,在家中被盗属于意外事件,此风险应由公司主要承担,你只需承担你过错范围内的责任。
4楼
新如程 发表于:2007-2-26 20:07:36
  公司对此事还没有给我最后的回复,我能在此期间要求办离职,调走档案,并要求发还我的工资吗?什么样才算我的过错?我担心公司停了我的工资同时耽误了我的社会保险.谢谢!!!
5楼
劳动律师 发表于:2007-2-27 16:31:54

你好!你可提出离职,要求发还你的工资。你如还有其他问题可通过e-mail或电话咨询。信箱为bei2101@yahoo.com.cn 电话为010-82564110转12。

                                北京长济劳动律师

6楼
148 发表于:2010-5-6 18:45:12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赖和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另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其他规定,可以供您参考,对您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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