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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帮朋友询问一下,她与公司劳动合同签到06年12月,公司打算07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06年9月份她怀孕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没有跟她终止劳动关系,让她待岗,发待岗工资.像她这种情况,是不是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呀?而且是不是要等到孩子一周以后才能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