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忙,我是负责单位人力资源工作的,06年初的时候工作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当时全厂400多人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我将各部门分开来由各部门统计负责。目前企业由于经营困难,至06年底需要将部分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此时手里拿着截止至07年底的合同的职工不同意终止,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付经济补偿金。这时我们才发现在合同方面出现了严重的错误,但当时全厂400多人不可能只对这46人签订2年的合同,确实是误写,而且当时在劳动局备案的合同花名册上也是06年1年的,现在职工们来找,我不知道将如何处理,能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请帮忙。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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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还是非常感谢你,目前我们单位打电话不太方便,总之就是办公室是非多吧,现在还在网上咨询你,请问我们公司于2004年1月25日至2006年12月25签的合同,还有一份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是不是属于重复合同,如果属于的话,现在要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按后一份合同,赔付二年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你好!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应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