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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月计算。 《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以上法律规定供您参考。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月计算。
《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以上法律规定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