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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神啊”,救救我吧

1楼
zhangkun 发表于:2005-9-4 18:38:05
大家好!

我是一名高校年轻教师,于2003年7月研究生毕业分配至某高校工作,当时校方仅与我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单方面规定为期2年,并注明与校方的关系为"试用关系"。至2005年6月试用期满时,我正式向校方提交了调动申请书却迟迟不给予答复。直到9月1日忽然收到校方提出要收取违约金的消息,当我拿出合同书并阐明不属违约之例时,对方说不能以此为准,并要我等待研究后决定的具体赔偿金额。在校期间仅接受过教师资格培训且费用自付,而两年来我确实兢兢业业的投入教学,不仅从未出现过任何教学事故,甚至牺牲了大量的业余时间投入对学生的课余辅导工作。为此,我更不明白自己究竟给学校带来了什么样的损失需要我进行经济赔偿。

由于第一次经历这样的事情,对很多现行规定又不了解,特此向专业人士咨询一些问提,盼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1、我与校方所谓的“试用关系”在法律上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应该怎样看待这种关系?我与校方签订的试用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2、根据相关法规,试用期首先应以正式劳动合同为前提,双方协商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种规定是否适用于我与校方的关系?

3、在试用期满已满的情况下提出调动请求,是否应该顺利批准?是否有要为此交付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4、以我经历的这种情况,校方的行为算不算违法行为?如果确属违法行为,怎样才能改变这种现状以维护更多年轻教师的合法权益?

5、我的情况是否适用于申请仲裁的范围,是应该申请人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

目前,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合理的解决实际问题,盼望您能提出宝贵的意见!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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