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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糸广西桂林某单位职工,1992年5月因工差车祸致残<高位截瘫>全瘫,工伤鉴定为一级伤殘,全身不能动,颈部以下无知觉,多年来由本单位支付工资聘请二人护理我,长年来就此项与单位发生争议和纠纷.因单位给付的工资与劳动服务人才公司的价位相差太大,我很难请到人,父母亲多年为我奔波现已年迈,力不从心,而单位领导不仅不安慰还冲着我年迈的父母发怒.
我好无助,不知该怎么办,特来请教各位大律师帮帮我,谢谢了,感恩不尽.我想与单位一次性解决,也就是仲裁,可我不知该怎么去做?要求什么?请帮帮我.QQ:332807813
您好!
关于您的情况,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您应在伤残评定之日后60日内提起仲裁。如果单位没有履行92年工伤保险待遇或双方达成的协议,您可以对最近6个内的待遇提起仲裁。
由于各个地方有不同法律规定,建议您最好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
北京长济律师
2006年11月30日
您好!
您可提出最近60日内的待遇异议。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