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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朋友:
本人05年6月入职于A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与北京分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07年3月,在06年12月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按合同中所规定提前30天通知本人,本人向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经劳动部门仲裁后,判A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违约金(一个月工资).现A公司不服仲裁部门的裁决,已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
现咨询问题如下:
1.本人是否可以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的第十条要求A公司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本人在申请仲裁时A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当时营业执照上为"企业负责人"),故诉讼主体为北京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即A公司),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是A公司(即总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本人补偿金而A公司不执行时,本人申请法院执行是在北京市某区法院(即A公司提起诉讼的北京某区法院)还是要向A公司(即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A公司注册地不在北京)
谢谢!!!
回复如下:
1、你不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额外经济补偿金,你可以重新提起劳动仲裁。
2、如果北京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法院开庭时会让其变更起诉主体,你也可向法庭说明。
3、如还有不明白之处,可致电长济所010-82564110转12或到本所当面咨询。
北京长济律师: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