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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如下:
1、你们和新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话,都应有法律效力的。
2、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你无法要求公司支付给你加班费。
3、保险和公积金你可向社保部门反映情况。
长济律师
律师您好:
我是在农村信用联社做了16年临时工的下岗工人,我按法律程序在我县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他们也接受了我的案子,可一拖再拖就是不给仲裁。后来在我的再三要求下,他们答应仲裁,但不支持单位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说单位不同意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就不支持。
我想咨询:他们的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