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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一、是否可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
二、是否需要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但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法定补偿之列。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归其原因,这是因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自身过错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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