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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以前的公司签订了2年的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2009年,但公司业绩越来越不好,所以在2008年8月25日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公司没有批,在8月30日经朋友介绍了一份新工作,因为还没有正规的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写了请假条在现在的公司上班,并承诺如果公司有什么很急事情,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帮着做,不影响其正常运行(有回去帮其做过)。
期间恰谈过好多次,但一直没批我的辞职书,说要招到人,交接好工作后才能走。现在又以我违约在先,不发我上个月的工资,所以后来几天我也没请假,直接过去新公司上班了。
事情一直这样拖着,我想请问一下,这样算我违约在先吗?公司以前经常要我们加班,没有付加班费,而且保险也没有办理,只发了49元钱让我们自己办理。我现在想回上个月的工资,另外他们要我赔违约金,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