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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争议

1楼
老木 发表于:2008-9-11 19:31:09

律师你好:

             

            2006年4月份,我单位进行了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近几天单位领导对我们门卫又一次的进行承包,具体要求是:原来的三个人,在减一个人到车间工作,另外二个人的工资,也就是每一个人给一千元,包括加班费,夜班费,交通费等,这样一算起来也就是六百五十元左右(因为我们单位在郊区,一般上班都要转二次到三次公交车,)而且每一个人要工作十二个小时, 为此我想咨询几个问题,一是,让我们连续工作十二个小时对吗?二是单位又一次对我们进行承包合法吗?三是如果说我们不签真对我们门卫的承包合同,就要辞退我们符合劳动合同法吗?请指教,为盼,

2楼
148 发表于:2010-4-25 10:35:52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以参考该通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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