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在线律师》法律论坛 /
本人2006年9月份在一家台资企业上班,且有劳动合同。
因为本人是做仓管的,在收料时将一种物料错放到另一种物料中,为了保持平账,本人不得已将公司领料单据数量更改了,后来物料找回来了,并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公司以此理由开除我。
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能得到该有的补偿吗?